吊索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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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吊具索具采购、自制、使用、检验、报废的安全管理程序。减少起吊、索具的损伤,防止起吊索具、吊具在使用中出现断裂,预防发生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确保起重作业安全。2 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车间及物流区域使用的所有吊带及吊索具的安全管理。3 职责3.1采购部3.1.1 负责本公司吊具索具采购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3.1.2 组织相关单位对吊具索具供应商供货能力、生产资质的认定审查。3.2 技术质量部3.2.1 参与对外购吊具索具供应商供货能力、生产资质的认定审查。3.2.2 负责本公司自制吊具索具质量控制工作。3.2.3 负责外购吊具索具
2、入库过程中的质量检查。3.2.4 负责对外购吊具索具供应商供货资格的认定、审批。3.3 生产工艺装备部3.3.1 负责本公司在用吊具索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3.2 组织对外供特殊吊具索具的试用、认定工作。3.4 使用单位3.4.1 负责落实本单位吊具索具安全管理职责,对吊具索具使用安全负责。3.4.2 负责对本单位在用吊具索具的日常管理工作。3.4.3 负责对本单位使用吊具索具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4 管理程序4.1 采购4.1.1 吊具索具采购实行准入制度,凡是进入我公司合格供方名册吊具索具供应商必须提供企业生产资质、生产业绩、相关类型的产品同批次经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3、提供的质检报告,以及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体系。4.1.2 外购置的吊具、索具必须是专业厂按国家标准规定生产、检验、具有合格证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的产品。在产品明显处必须有不易磨损的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生产厂名等标志。4.2 自 制4.2.1 自制吊具索具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技术质量部审核批准。4.2.2 自制吊具索具的生产制造过程必须接受技术质量部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3 吊索具的使用、维护与报废4.3.1合成纤维吊装带4.3.1.1严禁超载使用。4.3.1.2两根吊装带作业时,将两根吊装带直接挂入双钩内。吊装带各挂在双钩对称受力中心位置;
4、四根吊装带使用时,每两根吊装带直接挂入双钩内,注意钩内吊装带不能产生重叠和互相挤压,吊装带要对称于钩受力中心。4.3.1.3吊装带使用时,将吊装带直接挂入吊钩受力中心位置,不能挂在吊钩钩尖部位。4.3.1.4在吊装作业时,吊装带不允许交叉、扭转,不允许打结、打拧,应采用正确的吊装带专用连接件来连接。4.3.1.5当遇到负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时,必须采取护套、护角等方法来保护吊带,以延长吊装带的使用寿命。严禁在粗糙表面使用吊带。以免吊带被棱角割断和粗糙的表面划伤。4.3.1.6使用吊装带时,由于吊钩的弯曲部分使扁平吊装带在宽度方向不能均匀承载,受到吊钩内径的影响。吊钩直径太小时,与织带环眼结合的
5、不充分,应采用正确的连接件连接。4.3.1.7圆形吊装带环眼张开角度不应大于20,倒装过程中(环眼挂于工件)应避免环眼处开裂。4.3.1.8吊装管类物体时要采取正确的吊装方式,吊装角度过大会产生安全隐患。4.3.1.9不应将物品压在吊装带上,会造成吊装带损坏,不应试图将吊装带从下面抽出了,造成危险。应用物体垫起,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吊装带能顺利拿出。4.3.1.10吊装带不应在地面或粗糙表面拖拉。4.3.1.11使用完毕后吊装带应选择悬挂存放方法。4.3.1.12多肢吊装带同时使用过程中,不允许交叉或扭转,不允许打结、打拧。4.3.1.13多肢吊装时,应避免吊装角度(每一单肢与铅垂线的夹角)超过
6、60。4.3.1.14成套索具(两肢、三肢、四肢)使用过程中,严禁单根吊带索具受力,应使负载均匀分布在每条肢上。4.3.1.15合成纤维吊装带的报废标准1) 本体被切割、严重擦伤、带股松散、局部破裂;2) 表面严重磨损,吊装带异常变形起毛,磨损达到原吊装带宽度的1/10;3) 合成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发黄)、表面粗糙、合成纤维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4) 吊装带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溶化或烧焦、表面多出疏松、腐蚀;。4.3.2 卸扣4.3.2.1作业前,检查所用卸扣型号是否匹配,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4.3.2.2禁止使用螺栓或金属棒代替销轴。4.3.2.3起吊过程中不允许有较大的冲击与碰
7、撞。4.3.2.4销轴在承吊孔中应转动灵活,不允许有卡阻现象。4.3.2.5卸扣本体不得承受横向弯矩作业即承载力应在本体平面内。4.3.2.6在本体平面内承载力存在不同角度时,卸扣的最大工作载荷也有所调整。4.3.2.7以卸扣承载的两腿索具间的最大夹角不得大于120。4.3.2.8卸扣要正确的支撑着载荷,即作用力要沿着卸扣的中心线的轴线上,避免弯曲,不稳定的载荷,更不可以过载。4.3.2.9避免卸扣的偏心载荷。4.3.2.10卸扣在与钢丝绳索具配套作用捆绑索具使用时,卸扣的横销部分应与钢丝绳索具的索眼进行连接,以免在索具提升时,钢丝绳与卸扣发生摩擦,造成横销与扣体脱离。4.3.2.11根据使用
8、的频率、工况条件恶劣程度应确定合理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周期不应低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4.3.2.12卸扣的报废标准1) 卸扣本体及销轴的任何一处,用肉眼观测时如有裂纹;2) 磁粉探伤和超声波探伤有裂纹;3) 卸扣本体有明显变形、销轴有变形不能转动;4) 卸扣本体及销轴的任何一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10%;5) 卸扣本体及销轴有大面积的腐蚀或锈蚀;4.3.3吊钩4.3.3.1使用吊钩时,应将索具端部件挂入吊钩受力中心位置,不能直接挂入吊钩钩尖部位。4.3.3.2当吊钩出现裂纹和变形时,严禁采用焊接和加热弯曲的方法修理吊钩。4.3.3.3当将两个吊索放入吊钩时,从垂直平面至吊索拉开的角度不能
9、大于45,且两个吊索之间的夹角不允许超过90。4.3.3.4对于钩部的磨损已经超过极限的吊钩不得使用。4.3.3.5吊钩使用时,不允许吊钩用于侧载荷、背载荷和尖部载荷。4.3.3.6在钢丝绳易脱钩的工作环境中使用的吊钩,应有防脱钩的保险装置。4.3.3.7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更换部件或报废1) 吊钩体锈蚀或磨损量大于名义尺寸的10%。2) 肉眼看出吊钩有裂纹、裂痕或经探伤检查有裂纹等缺陷。3) 带保修卡的吊钩,保修卡松动失去作用。4) 吊钩开口尺寸增大,或钩尖对钩体平面弯曲10以上,或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钓具损坏、弯曲、钩尖磨损,引起吊钩保修卡不能正常工作。4.3.4钢丝绳4.3.4.1使用
10、前必须检查绳索是否有损坏;4.3.4.2钢丝绳不得有急剧的曲折、环圈、跳丝或砸扁等缺陷;4.3.4.3钢丝绳末端结成绳套时,最少用三个卡子,若用编结法时,其编结部分长度不少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但最短不少于300mm;4.3.4.4钢丝绳严禁用打结的方法连接,卷扬用钢丝绳不得有接头;4.3.4.5使用中如发现出油现象(新绳例外)即表明钢丝绳变形很大、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检查处理;4.3.4.6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一般每年浸油一次,油料用钢丝绳油或汽机油等(油温不得超过80);4.3.4.7用钢丝绳捆绑时,遇有尖锐棱角物件时应垫好,保持吊物平衡,炽热金属不能捆。4.3.4.8各分肢与铅垂线的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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