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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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公务接待管理,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各科(室)的公务接待工作。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地方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业务培训、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日常公务接待原则上按照对口科室负责对应公务接待,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我委进行重要公务活动,根据委领导指示,按有关公务接待规定由委办公室落实接待工作。第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我委必须凭单位来访公函
2、开展接待工作,每接待一批客人应根据来访公函提前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编制接待经费预算,由委主任 “一支笔”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其中公务接待用车租用社会车辆需另行审批。第六条接待住宿应当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者机关食堂接待,执行协议价格。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其它人员安排标准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价格按定点饭店协议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报销。第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单位有食堂的,应安排在食堂就餐。厅(局)级及随行人员就餐标准:
3、正餐人均不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宴请应当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酒水一般用本地产品,工作日中餐一律不上酒水(招商引资工作除外)。第八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控制在年初委内预算额度内,务必落实“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单独列示,不得突破,并由委办公室财务室集中管理。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的审核和支付。公务活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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