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商务局保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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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商务局保密工作制度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此信息;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育、范文、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为加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象、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笔记、磁带、录音带、计算机软盘、硬盘、光盘等),以下简称为密件。 第二条 各科室制订密件,应当按照保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放传达范围、印制数量;不准复
2、制、翻印的或者阅办后需退回制发单位的,应当注明或作出明确规定;绝密级文件应逐份编号。制订密件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复写纸等中间材料,凡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正式密件管理;凡不需要保存的,承办人应当及时销毁。第三条 印制密件,应当由本局打字室承担;需要送印刷厂印刷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定点的单位印刷。 第四条 局办公室统一负责收发外单位送我局的密件和我局送外单位的密件(外单位直接送到局内各科室的密件,由科室签收、登记,并按同级别密件管理)。收发密件,应当逐件清点,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呈送局领导阅的密件应由本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呈送局领导阅。载有密件的计算机送外单位
3、修理前,先将密件用软盘保存,然后送信息中心作技术处理。 第五条 传递密件,应当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 密件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得让其他人顺便捎带,应交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根据密级程度通过市委机要密局或规定的邮局发出。传递绝密件,应当加贴发文机关的密封条或者加盖密封章。 第六条 密件应当在办公室阅文阅办。现职局领导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家中阅办密件的,必须注意保密,阅后当天交回局办公室。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带回家中阅读存放。 第七条 传阅密件,要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做到管理密件的人员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密件的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借阅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内容
4、;及时阅办、退回,不得拖压。 第八条 未经密件制发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密件阅读范围,不得公开引用和发表,不得私下透露。绝密件应当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密件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绝密件阅读人员范围,登记留底备查。 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不准做笔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不得将密件在传真机中传真,在网络中传送。 第九条 秘密件归组织所有,不归个人所有,因工作需要发给个人的密件,应当及时阅办、退回。由制发机关规定并开具清退单的密件,应当及时阅办并退回制发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密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办理手续,在保管地阅读,用后及时退回。 第十条 复印密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5、凡配备复印机的科室,要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复印机。因工作需要复印本科产生的密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绝密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其他密件,不得擅自复印;因工作需复印的,除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外,绝密件须经局领导批准,机密、秘密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件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密件。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印密件,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复印件数目,并视为原件管理。 第十一条 密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确需随身携带绝密件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并实行两人送制;携带机密件、秘密件外出,应当经科室领导批准。携带密件外出,不得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并要采取防丢失、防盗窃措施,使
6、密件绐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应当将密件存放在带锁的桌柜中。工作人员出差从外单位带回的密件和密件清单,应当交局办公室管理人员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发生密件丢失或者泄露等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谎报。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职前,应当先行清退自已所保管的全部密件。密件的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当先行办清密件移交手续。 机构撤销、合并的,应当指定专人认真清查、清退、移交密件,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各科室于当年3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的中共中央及其办公厅文件(含中发、中办发文)、省委及其办公厅文件全部退回局
7、文书室。应当归档的密件,按照档案管理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绝密件办完后,应当及时交办公室机要人员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销毁密件,要进行逐件登记造册,经局领导或办公室批准后方能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销毁密件时,应当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监销,并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名。严禁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和内部书刊作为废品出售,需要销毁的公文和内部资料、内部刊物,都应作为保密废纸,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第十七条 用于登记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毕后至少应当保存五年;涉及绝密件的登记簿,用毕后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执行本制度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对严格执行本
8、制度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失泄密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北海市商务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做好全局保密工作,根据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保密要害部位,确定专门涉密人员。涉密人员要经过严格审查,并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二、要定期开展涉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适应保密工作需要。三、涉密人员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向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使之加以改进。每年年底要向市机要局报告本局保密工作情况。四、涉密人员负
9、责国家秘密载体和保密设施的保密安全工作。积极协助保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五、涉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发、传递、传阅、复印、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纸介质的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磁介质和光盘,则按照有关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六、涉密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企业、机构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七、涉密人员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须经批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八、涉密人员因私出境,须经市机要(
10、保密)局同意。保密人员出境期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九、涉密人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本局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十、涉密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或机要(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十一、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处理。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海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11、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三、局机关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四、各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工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六、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七、对应当公开而
12、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八、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申请单位:申请保密审查事项: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上级机关审批意见: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备注: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北海市商务局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一、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和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送范围及制作份数,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序号。二、纸介质秘密文件应当统一打印,并严格按照规定份数印刷,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局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复制印刷
13、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制作,严禁在其它对外营业性地点打印内部以上文件资料。三、销毁秘密载体。内部以上的文件资料、刊物等以及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如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等需要保存的,应按密件保管,不需要保存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清退市保密局统一送保密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不得丢失和泄露,严禁作废品出售。四、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五、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者非邮政渠道传递。传递绝密级载体,送往外地的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传递;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文件,派专人直接传递,并实行二人护送制。密码电报必须密来密复,严禁密来明复,密
14、电明传。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六、秘密载体的使用(一)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实际,确定本局知悉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二)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内容:文号、标题、密级、签收及时间、退还时间等),应单独组卷传阅,密卷标识明显,不得同普通件混装阅读和使用,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阅读或使用秘密载体完毕,应直接退还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及时销号,严禁横传。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三)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
15、当事先声明。(四)复制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办理:l、绝密级秘密载体一律不得复制、汇编。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局的主管领导批准,经办人员应认真填写秘密载体复制登记表(内容:文号、标题、密级、复制份数、发送范围、复制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复制时间等)。复印人员应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复制。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秘密载体。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4、复制秘密载体,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密码电报不得原件复制。5、秘密载体复印人员复制秘密载体应认真作好复制登记,严禁擅自为
16、任何个人复制秘密载体。七、秘密载体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按期清点、核对;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及时入柜加锁,办公桌上不许存放秘密文件。个人不得长期保存秘密文件。北海市商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各科室都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
17、、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一)受理机构。确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二)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本局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
18、,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受理的形式。1.书面申请的受理。(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办公室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办公室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
19、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3)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一)形式要件审查。办公室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二)实质内容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
20、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本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
21、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一)分类处理。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3
22、.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办公室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一)答复的期限。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办公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
23、内。(二)答复的形式。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办公室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三)答复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载有我局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服务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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