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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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201X-XX-XX实施2012-XX-XX发布消费品理赔通用技术要求Consumer goods claims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征求意见稿) SB/T 2012S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ICS 02.080.99A12备案号: 目 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理赔原则和范围5理赔各方责任6各方质量责任认定7理赔条件与方式8理赔凭证、期限和程序9商品理赔员培训要求附录A(商品理赔鉴定人员专业技术要求)。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2、者权益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7“三包”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 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由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卫东等。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消费品理赔通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理赔术语和定义、理赔各方身份界定、理赔原则和范围、理赔各方责任、各方质量责任认定、理赔条件与方式、理赔凭证、期限和程序、商品理赔员培训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消费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工矿产品、工业用原材料、不动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3、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理赔(Reclaim)商品提供者、经销者和修理者对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商品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3.2 消费品(Consumer articles for use)人们用于生活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所需的必需品和为提高衣、食、住、行质量所消费的享受品。3.3 消费者(Consumer)对购买的商品用于消费目的的自然人。不包括对自身购买的商品进行转卖、礼品馈赠、用于增值目的、非公益打假为目的和公益打假为目的自然人/组织。3.4 商品提供者Commodity pro
4、viders指商品的生产商、批发商和进口代理商。3.5 商品经销者Market Gardener指商品的零售商。3.6 消费者Consumer商品受让方。指商品作为消费用途的使用者。3.7 等外品Shuffs不是无标准产品或非标产品;商品品质最低达到国家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规定指标的合格产品,但在本类商品等级划分中,处于无等级的商品。3.8 处理品disposed goods商品经销者因经营需要对剩余商品进行一次性销价出售的商品。3.9 瑕疵商品Defective merchandise商品由于运输、搬动、管理不当,导致其外观受损或非主要零配件缺失,但其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的商品。3.10 商品理
5、赔人员Commodity claims personnel商品理赔鉴定技术人员。商品经销单位内,经过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可联合或独立开展商品理赔工作的技术人员。4 理赔原则和范围4.1 理赔原则4.1.1 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的原则。4.1.2 商品提供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不得免除本标准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和义务。4.2 理赔范围4.2.1 商品售出后,消费者未使用,商品仍达到商品经销者采购该商品时,原有技术要约要求的商品。商品采购技术要约包括:4.2.1.1 商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内规定的技术指标要约要求。4.2.1.2 商品技术指标应达到
6、国家技术法规要求。包括法律批准的各级强制性标准要约要求。按要约适用要求可选择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四类之一。注1:企业标准不能低于以存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行业标准。4.2.1.3 商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家技术文件要求。包括法律批准的各级推荐性标准要约要求。按要约适用要求可选择推荐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行业标准之一。注2:地方标准依照我国目前标准化法规定暂无推荐性地方标准。4.2.2 品质指标达到国家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规定的等外品。4.2.3 商品售出后,消费者已使用,并按照4.2.1内规定的技术要约提示要求,进行商品正常使用,且在规定时间内,消费者发现商品却有自身质
7、量问题,而引起损毁的商品。4.2.4 商品售出后,消费者在早期使用中,未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商品质量问题是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确认后实行产品召回的商品。4.3 不宜理赔范围 4.3.1 消费者不按4.2.1技术使用要约提示规定正常使用的商品。非正常使用主要指操作不当。4.3.2 消费者使用到后期的商品。4.3.3 消费者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但未在规定有效期内使用的商品。4.3.4 消费者替换使用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型号替代使用。功能替代使用。4.3.5 消费者自仿造质量缺陷、标识的商品。4.3.6 消费者因自修理产生缺陷的商品。4.3.7 消费者所持理赔凭证(含发货票)的商品规格型号与要求理赔的商
8、品型号不符,或者消费者涂改原始凭证的商品。4.3.8 消费者使用中,发生事故或有商品质量争议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商品提供者、经销者和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商品质量问题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商品。4.3.9 消费者购买的合格食品。4.3.10 消费者购买的合格化妆品和卫生用品;商品经销者对可能导致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和卫生用品应提出消费警示。但不包括:商品提供者承诺在首次使用后,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可给与调换的商品。注3:不良反应应由公益性卫生诊疗机构出具。4.3.11 商品经销者明确告知所出售的商品为瑕疵商品,消费者却购买该瑕疵商品。注4:商品销售者应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其所售出的商品
9、为瑕疵商品。4.3.12 消费者购买的一次性降价处理商品。当在无货可换的情况下,商品经销者可不退该商品。注3:商品销售者应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其所售出的商品为一次性降价处理商品。5 理赔各方责任5.1 商品提供者责任5.1.1 提供的商品质量应不低于国家技术法规规定的技术指标。依此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5.1.2 提供的商品质量在无国家技术法规的情况下,不应低于已存在的国家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依此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5.1.3 提供的商品质量在无国家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的情况下,企业应有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5.1.4 商品应具有自检产品合格证(章)、产
10、品使用说明书、相关技术文件。5.1.5 必要时,产品在销售区应设立技术服务网点,负责指导和处理产品质量纠纷。5.1.6 应与指定的修理者签订商品修理合同,向指定的修理者提供商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原材料和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5.1.7 协助经销者开展修理、更换和退货工作。5.1.8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并提供服务。5.1.9 承担认定的6.1.1制造质量责任。5.1.10 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经销者因保管不当引起的责任,商品提供者有权拒绝商品受让方的赔偿要求。5.2 经销者责任5.2.1 应有能力保证实施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责任。5.2.2 有能力执行进货验收制度。5.2.3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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