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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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十堰农商银行英文名称:Hubei Shiy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2、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Shiyan Rural Commercial Bank法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武当国际园A座邮政编码:442000第三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制银行金融机构;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
3、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扁平化模式管理;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第六条 本章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
4、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七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并接受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授权内的行业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为本地区“三农”和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
5、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促进自身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第九条 本行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服务“三农”、质量第一、稳健发展的经营方向,遵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打造服务品牌。第十条 本行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行业规定。在日常经营中应确保满足下列监管部门核心监管指标要求:(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
6、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五)拨备覆盖率逐年有较大提高,达到并始终保持在150%以上。(六)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并逐年降低至3%以下。(八)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九)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十)支农贷款在贷款余额及新增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70%。第十一条 根据十堰辖内农
7、村产业结构状况,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业务;(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0万元,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
8、担相同义务。第十四条 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发起人应当符合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五条 本行共有股份70000万股,构成如下:自然人股13639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9.48%,其中:本行职工股70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0%;法人股56361万股,占股份总额的80.52%。
9、本行56家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表: 序号发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武汉惠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颜家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地(26M地)40005.71%2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贺新彦汽配城(广场)物流中心21栋1-2号36005.14%3和昌(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龙圳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3号35005.00%4湖北亨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王金会十堰市大连路1号主楼二层20002.86%5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朱敏十堰市车城南路4号20002.86%6湖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良永十堰市朝阳中路50号20002.86%7十堰市先驰汽车车架有限公司王天明十堰市人民
10、南路48号14002.00%8十堰市大河工贸有限公司顾红十堰市朝阳中路45号10001.43%9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昌平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10001.43%10十堰方天工贸有限公司李曹十堰市人民南路房陵巷1号10001.43%11太原钢铁集团十堰经贸有限公司吴长春十堰市人民南路17号10001.43%12十堰俊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军十堰市人民南路3号10001.43%13十堰学世工贸有限公司汪世学十堰市镜潭路9-A号10001.43%14十堰庄胜工贸有限公司温俊峰白浪中路13号10001.43%15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虎十堰市北京南南路27号10001.43%16湖北伟
11、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匡翠平十堰市白浪东路35号10001.43%17十堰市金佳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付金龙十堰市香港街38号10001.43%18湖北吉星照贸易有限公司张诚意十堰市朝阳南路9号9001.29%19十堰市雄腾科工贸有限公司尹飞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71号8611.23%20十堰聚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斌十堰市人民南路15-2号8001.14%21十堰兆盛工贸有限公司赵开忠十堰市人民南路7号8001.14%22十堰市荣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波十堰市人民南路竹山巷1号7001.00%23湖北和利来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宏汽配城广州路16号7001.00%24十堰佳鑫旺工贸有限公司柯尊秀十堰市汽
12、配城D区9栋9028号7001.00%25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张荣超十堰市白浪中路138号7001.00%26十堰倍力工贸有限公司胡庆芳十堰市白浪东路33号7001.00%27十堰市圣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闻建十堰市人民南路22号 银监大楼1402室7001.00%28十堰久联工贸有限公司金娣十堰市三堰银监局大厦1-1702号7001.00%29十堰东盛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勇十堰市人民南路11号7001.00%30湖北迈达工贸有限公司昝超十堰市茅箭区济南路11号7001.00%31十堰金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金成十堰市人民南路15号7001.00%32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徐六六十堰市人民
13、南路12号7001.00%33十堰华冠物贸有限公司刘艺十堰市人民南路22号银监局大厦602室7001.00%34十堰隆顺达工贸有限公司杨劲松十堰市人民南路22号银监大厦7001.00%35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十堰市人民中路22-3号7001.00%36十堰至喜车辆有限公司李邦均武当山特区工业园7001.00%37十堰正和车身有限公司王泽洋十堰市东风大道66号7001.00%38湖北大洋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谢波十堰工业新区凯迪拉克大街2号7001.00%39十堰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正十堰市江苏路28号东正国际1号楼4楼7001.00%40十堰宝能达贸易有限公司李天宝十堰市车城路9
14、8号7001.00%41十堰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峰十堰市东风大道33号普林工业园7001.00%42十堰市海昆工贸有限公司胡坤十堰市人民南路22号银监局大厦506室7001.00%43十堰泽康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张士仲十堰市工业新区捷达路8号7001.00%44十堰市丰融超市有限公司赵锋十堰市五堰香港街7001.00%45十堰市泰祥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斌广州路16号7001.00%46十堰瀚中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德松十堰市汉江街办河南路6号7001.00%47十堰金方贸易有限公司胡昭十堰市朝阳路31号老年公寓1楼7001.00%48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陈桂祥十堰市黑龙江路1号7001.00%
15、49十堰瑞飞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琴十堰市人民南路18号7001.00%50十堰市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章全十堰市汉江南路15号7001.00%51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胡家明十堰市人民南路12号7001.00%52湖北省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王国华十堰市老虎沟路8号7001.00%53十堰文正工贸有限公司王洪泽十堰市人民南路15号7001.00%54十堰新天阳光贸易有限公司刘志高十堰市柳林路25号7001.00%55十堰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信英十堰市朝阳路63号7001.00%56十堰市家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大斌十堰市邮电街5号7001.00%合计5636180.52本行前十名自然
16、人股东名单如下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肖基成512322196602246010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南湖路19号1栋10001.43%2付洁420302197312041282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巷建设小区7栋701号8891.27%3胡学军420300196709270035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71号35栋2单元201室7001.00%4周季文42030019701207125X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巷建设小区1栋1单元502号7001.00%5顾群420300196908151223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6号24幢14-17001.00%6杨广艳4
17、20324197401034621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巷建设小区7栋704号5000.71%7曾凡辉420300196212070011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5号4000.57%8赵二玥42030219891109124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人民中路燕林小区13栋501号3500.50%9王荣42030219680728128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宜昌路3号永兴小区3栋2单元501号3500.50%10纪敏420321198602170027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2号2单元803室3500.50%11郭学军422625196801190025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鄂州巷2号1栋1单元302室35
18、00.50%12温馨420303198311042022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50号3500.50%合计66399.48%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按照自愿原则和本行股本结构,除原城区联社社员优先认购外,其余部分由新增发起人认购,全部购份以缴纳货币资金方式认购。第十七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资助。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以由本行回购的除外。第十八条 本行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第十九条
19、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股利;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增发新股; (五)吸收合并其他金融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二十一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20、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二十二条 本行原则上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它公司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规定及国家有关
21、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本行因前款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东依据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第二十三条 持有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股东的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拟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转让对象的基本资料,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和拟转让股
22、份的股权证。经审核同意后,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过1%股东的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董事会申请批准并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董事会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60日内,对申请的股权转让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并将该决议送达申请股东。董事会做出不批准决议的,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董事会批准转让股份的,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应在接到批准决议之日起20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单一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小股东转让或其他形式接受的本行股份合计比例达到(自然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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