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办公设备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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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码办公设备服务合同( PPU项目服务 )合同编号:FY2000 - PPU 04-15项目名称:黑白数码复印机(北京)全包服务用户单位:服务单位:北京市高风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4月15日北京高风全保服务合同(PPU项目服务)合同号: FY2000-PPU-04-15 本合同由北京市高风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风”或者“服务方”)与设备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 )”或者“客户方”)签订。本合同后附北京高风全包服务条款与条件、北京高风全包服务内容说明与项目设备信息表三份附件共同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经北京高风与客户方正确填写下列内容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客户方基本信息:
2、Customer Name客户名称 Installation Address (Premises)复印打印设备/软件地址Billing Address发票接收地址Contact Person顾客联系人Telephone/电话Fax/传真合同期限:服务期 (月)服务起始日期2008 年 04 月 15 日 服务结束日期2012 年 04 月 14 日 说明: 1、本合同期(“合同期”)系指由客户方及北京高风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服务结束日期前有效。 2、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除非客户方在合同期结束前30天书面通知服务方,本合同将自动延续至少一年(12个月)
3、, 最多不超过24个月(两年)。 4、双方约定在北京高风的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客户方的工作需求无重大过失的前提之下,对于同等条件下, 将后续的服务采购优先权授予现服务方北京高风。收费表复印打印设备/软件每支付期基本支付金额(元/台/月)印张输出费率(RMB/印)理光AF3035元设备配备表:设备设备配置内容台量黑白数码复印机合同双方服务商北京市高风方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电话010-51666789传真010-51666789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号蓝筹名座D座1单元302号邮编100010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客户电话传真地址邮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北京高风全保服务条款与条件(PPU项目服务
4、合同)合同号: FY2000-PPU-04-15 1. 条款效力:本北京高风全保服务条款与条件(以下称“本条款与条件”)旨在说明北京高风与客户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客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条款与条件。签署本合同表示客户已理解并完全接受本条款与条件。2. 服务内容:北京高风将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客户提供由高风公司服务的复印、打印设备/软件正常运作而必要之保养、维修及技术服务咨询等合约服务。3. 服务地域:北京高风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地区提供本服务。客户如将复印打印设备/软件移至外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与地区,将不能享受本服务。4. 服务时间:北京高风将在其办公时间内向客户提
5、供本服务。若客户需要北京高风在办公时间外提供本服务时,需视当地状况而定,且需另外收取费用。1. 合同价格:在本合同项下由北京高风提供的服务有效期内,服务收费采用:基本支付金额 + 印张输出率费 + 其它费用(如果有的话)方式(见收费标准表)。A、 每一支付期的费用总额应包括每月每台基本支付金额,支付期为“月”付。 B、 每一支付期的费用总额应包括每月每台设备的印张输出率费,支付期为“月”付。C、 每一支付期的费用总额应包括其它费用(如果有的话),支付期为“月”付。5. 支付方式:双方商定每支付期为“月” 付,即每月1号至31号。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每一支付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客户应对每台复印打印
6、设备进行复印打印页数读表检查及记录,并将记数页打印后传真至北京高风(如客户未能按时提供打印记数页,则高风公司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要求按客户以往每支付期平均打印量收取费用),在北京高风与客户管理人员确认“每月实际印量”后,将据此向客户发出付款通知。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付款通知”应列明 。1) 当月所发生的实际复印打印印费总额。2) 客户应在“付款通知”发出的15日内,将发票规定的款额支付北京高风至指定银行帐户。收款人:北京市高风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帐 号:010903391001201092359863) 客户应承诺所有复印打印设备及其上面所安装的记数表都不得被更改或涂改。
7、客户有义务协助北京高风所派出的代表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核实复印打印页数而接触到所有的条码打印设备。4) 北京高风在客户未按时按本合同条款支付时,有权终止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合约服务。8. 服务提供条件:1) 客户按照本合同支付规定向北京高风支付服务费用。2) 北京高风将在收到客户返回的项目设备信息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客户登记产品资格的确认并向客户发出北京高风全保服务确认函。对项目设备信息表填写、签署与传真或邮寄不当将导致客户不能及时得到本服务。如果未能收到北京高风全保服务确认函,客户应及时与北京高风联系。3) 客户应保证客户现场的电压和供电稳定以及复印设备按照复印产品详细说明正确接地。4) 客
8、户不能使用任何未经北京高风授权的零备件、消耗品或试图获得未经授权人员的服务。5) 客户应做到; 向北京高风工程师提供需要在客户现场储存的零备件和消耗品的安全保险仓库。然而,所有储存在客户现场的零备件和消耗品一直归北京高风所有并且在本合同结束之前应立即归还北京高风 。 保证北京高风工程师进入客户现场和所述仓库的自由以保证合同项下操作服务按时完成。 向北京高风赔偿在客户现场储存期间发生的零备件和消耗品遗失或损坏费用,费用按遗失或损坏发生时北京高风公布的有效价格支付。 因人为因素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的损坏其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方承担。 9. 保密信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北京高风将有义务采取措施保守在北京高
9、风提供服务期间获得的客户保密商业信息(简称“保密信息“)。北京高风将指导提供服务的北京高风工程师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转移任何客户的文件或其它材料,并且不会对客户公司员工之外的任何其他人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客户书面通知北京高风。北京高风在这里承担的责任不包括任何下述保密信息:(1) 并非由于北京高风过失而在公共场所出现的信息(2) 属于北京高风合理拥有的,且无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或者是(3) 由北京高风员工独立开发的任何信息10. 违约责任:若北京高风或其授权的金牌服务商未能履行本服务条款中承诺的服务义务,并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北京高风将应客户书面要求退还客户所支付的合同价款。如因北京高风无
10、法合理预见和控制的因素或因客户方面的原因造成服务义务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北京高风将不负赔偿责任。11. 损害赔偿:如果因为北京高风或其授权服务商的过错造成客户的人身与财产损害,北京高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高风对客户财产损害的赔偿仅限于有形财产,且不超过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北京高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间接或连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 合同变更:客户更改或增加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须经北京高风的许可。若北京高风有理由认为客户的要求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与安全,或者客户不愿增加服务费用,北京高风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客户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北京高风有权根据客户的变更要求对服务
11、项目做出相应的变更。13. 合同续签:本合同期(“合同期”)系指由客户及北京高风双方签订之日起计48个月内有效。除非双方在合同期结束前30天书面通知,本合同将自动延续另一个合同期。14.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15. 基于此合同下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高风全保服务内容说明(PPU项目服务)合同号: FY2000-PPU-04-15 服务项目:北京高风基于在IT服务领域广泛的经验及对于客户需求的详尽了解,专门针对办公打印专业用户设计了以下全面服务方案,并将藉此方案有效的协助用户利用资源、降低风险,从而成功的将项目实施,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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