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初审三大银行法 混业经营拟“特别放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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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初审三大银行法混业经营拟“特别放行” 银监法数易其稿“提交给国务院的稿子应该至少是第15稿。”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说。三部法律草案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都是修正案,不是重新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是一部新的法律,并且是一部部门法,是针对新设立的银监会这个机构制定的法律。换言之,后者内容既新,难度亦大,数易其稿实在情理之中钟伟指的也正是这一点。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部门法的制定,甚至早在这部法律所针对的部门银监会本身挂牌之前即已开始。迄今为止,事情已在若隐若现间进行了半年有余。今年年初,当中央决定要成立银监会的时候,银监法的起草工作随之启动。制定工作由国务
2、院法制办牵头,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和原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人士参与;后来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亦顺理成章地加入进来。目前,银监法的初稿出台已经一月有余,在提交给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之前,方案历经数次修改,并征求了中国社科院、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专家的意见。作为北京师范大学的专家,钟伟也参与了征求意见稿的咨询论证工作。讨论过程中,对新设金融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改动较大。银监法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完整的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六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而据参与论证工作的钟伟透露,在银监法草案第
3、11稿以前,对新设机构的批准期限是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但后来的版本就改成了在“六个月”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钟伟估计这个期限还可能会有所变动。他说,在美国审批金融机构的成立也是有6个月的期限,而且监管当局常常找各种理由拖延新机构的批准时间,鉴于此,中国应该对审批期限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界定。分析认为,银监法的出台将给民营银行的成立带来转机。在上月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民营银行组建方案讨论会上,许多人士都对民营银行的审批表示忧虑,担心银监会可能拖延审批时间,甚至将方案长期搁置。于正在积极申报方案的民营银行筹备组而言,银监法草案对审批新设金融机构做出的明确的时间界定无疑是一大利好。钟
4、伟推测,这部法律草案在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可能还会有些小的改动,以求更加严密。银监会职能微调顾名思义,银监法的主旨即在监管。一位参与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银监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银行监管的执行机构,银行监管的思路,所遵循的原则,监管的内容,以及监管机构的行为准则。”银监法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草案随后解释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一表述
5、,与当初国务院对银监会的职能描述已然略有不同。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以及后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中,都将银监会的职能表述为: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原先的表述不太准确,”上述参与起草工作的人士说,“比如财务公司,在上面那个表述中就没有被包括进来。事实上财务公司是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的监管对象。”职能调整而外,银监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监管者进行了严格约束。“监管者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都在银监法里进行了规定,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监管人员滥用权力。”钟伟对此颇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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