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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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130号 (5月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本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支行是指本行所辖依照有关规定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和代理业务等业务范围的下设分支机构。本行主要中间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授信管理部,各类服务价格、代理协议由授信管理部统一对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本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本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七大类:(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二)银行卡业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保
2、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公证、代收代付等;(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各类银行保函等;(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六)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七)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代保管业务、外部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代理业务等。第四条本行开办中间业务,应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本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本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
3、业务的支持系统;(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积极开发中间业务种类,在开展各类代办、代收、代付、代缴、代理、代保管等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票据贴现、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债券、信用卡等业务;开展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信息服务、担保业务、承诺类等新兴的高附加值的业务;组织银团贷款等。第七条本行根据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第八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保函;(三)担保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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