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不是“只包不管”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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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承包不是“只包不管”浅析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及其法律适用张 太 盛内容提纲一、 企业内部承包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二、解决企业内部承包问题的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三、假借“内部承包”之名的违法行为四、挂靠经营与“内部承包”的本质区别五、内部承包必须管理跟进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相关问题又无法回避,所以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对于维护企业内部经济秩序,调动和保护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保障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 企业内部承包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八十年代初,受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企业承
2、包责任制在国有企业中开始兴起并发展。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1988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第41条也明确要求:“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内部承包,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
3、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经济关系来看,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内容具有对价性,主体地位平等、相互自愿并协商一致,合同双方表现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合同关系)。但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发包方的成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必须接受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双方是行政隶属的纵向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企业
4、内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这种双重法律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一般经济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二、有关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1987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电话答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劳动部办公厅曾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关
5、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函复阐明: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企业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与有效性在实践中如何判断,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一、合同主体特殊、合同内容复杂,且无明确法律依据,因此难以简单下结论,只能根据个案、根据具体的事实和
6、法律关系来研究确定。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以进一步改善建筑企业的各类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而这种分工直至目前也仍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
7、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这方面的判例。1995年出现了“徐州事件”:江苏徐州某煤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下一项工程,委派祝某任项目经理。后来,公司经理仅凭与祝某在企业中的上下级关系,置双方当初所签订的责任状和内部承包合同于不顾, 行使企业行政权力,对项目经理随意撤换。祝某不服,将公司经理告到法院。省法院受理后,根据双方合同和有关材料判决祝某胜诉。这是我国首例较大的项目经理申诉企业法人非法终止合同的案件。1997年7月20日,山东胜利装饰有限公司与其职工王某签订一份装饰工程内部专业承包合同,公司将自己承揽的某办公楼装饰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上缴管理费基数包干;营业税、
8、劳保基金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先行扣出项目风险金、工程保修款,剩余利润全部留给王某作为工程综合费用和参与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工程款专款专用,优先向王某提供公司设备工具,维修费由王某处理。后在双方结算时,因管理费问题诉至法院。经审理,区、市两级法院均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内部承包关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6日下达了(2001)东中经终字第56号终审民事判决书。2006年2月10日中国建设报报道了一起北京市延庆法院审理的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2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孟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
9、定建筑公司将承包的部分楼房建筑工程分包给孟某施工。后孟某与王某亦订立了工程协议书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某。工程完工后,孟某未依约向王某偿付人工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孟某系职务行为,判决该建筑公司偿还王某人工费13万余元。建筑公司与孟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虽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公司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孟某行使追偿权。三、假借“内部承包”之名的违法行为长期以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一直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三大痼疾,为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准确涵义,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受经济
10、利益的驱使、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本来是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具有法定资质的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称协议),以企业分支机构(如第X工程处、第X项目部)或委托代理人(如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对外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一并从事其他建筑业活动,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这种假借行为,被称之为“企业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为挂靠人。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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