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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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有效缓解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奉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房屋租赁和运营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x府发201032号)、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x房管保2010436号)及xx市xx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xx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内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第三条 申请主体以下主体可以申请
2、公共租赁住房: (一)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三)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户籍或工作地点在本区;2具有合法稳定的工作;3申请时未享受本区保障性住房政策;4来奉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有效xx市居住证(或xx市临时居住证),并达到
3、居住证积分120分标准值。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条件,以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为准。第五条 申请方式(一)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申请表格及要求可以从专门窗口或区公租房运营公司门户网站获取。(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三)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地镇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再由单位将本单位及所属个人的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四)申请人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提交申请时,由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收件日为
4、受理日并当场出具收据收件编号的收件单;申请材料提交尚未齐全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告知补正要求,收件单编号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实时排序管理。第六条 申请材料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审核。 (一)xx市xx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出示身份证原件核查);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有效的xx市居住证、xx市临时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出示户口簿或有效的x
5、x市居住证、xx市临时居住证原件核查);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示结婚证原件核查); (五)持有有效的xx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劳动合同原件核查);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需提供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的上述材料外,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所在地镇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专供租赁使用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并签订承诺书。第七条 保密义务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委托核查的核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核、
6、供应等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自身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密。第八条 禁止同时申请本区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区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九条 准入资格审核(一)初审申请受理后,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根据准入标准,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以向申请人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住房状况核查由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相关部门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7、内按规定完成核查,并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出具申请人住房状况核查结果报告。区公租房运营公司依照受理批次汇总初审结果后,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二)复审经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初审,认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其进行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公租房运营公司上报的初审结果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下发复审结果。经核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公示复审结果通过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区公租房运营公司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有异议并经核
8、查成立的,应书面告知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并登记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四)复核申请人对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轮候和选房第十条 轮候制度(一)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对持有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实施轮候配租制度,准入资格确认书自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出具后两年内有效。准入资格确认书有效期满,申请人应按规定重新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二)轮候期间,申请人就业、住房等情况发
9、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第十一条 配租标准 (一)单身人士标准1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一套一居室住房;2公租房可以合租,但不得群租。严格按一居室1人的标准配租,即:2人合租一套二居室住房,3人可合租一套三居室住房,依此类推;申请合租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合租的全体申请人的行为。房屋租金由主申请人代表全体申请人统一向公租房运营公司予以支付。自愿组合承租的应符合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家庭申请人可以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三)单位标准单位集体申请承
10、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参照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标准执行。并应保证其租赁行为符合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房源信息公布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通过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公司网站及其他社会媒体及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所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位置、户型、租赁价格等房源信息。第十三条 配 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根据申请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数量,以常态化选房为主、集中选房为辅方式,在轮候期内向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选房是指在有充足房源的前提下,区公租房运营公司组织轮候对象至指定地点,按照“即到即选”的原则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选房由区公租房运
11、营公司与申请人直接确认租赁房源,完成配租程序。集中选房是指由区公租房运营公司组织轮候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内,按申请顺序选定公共租赁住房。集中选房应成立集中配租工作小组,并对外公布集中配租活动方案。小组成员由组长、组员、第三方代表、公证处代表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工作组组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导担任。(一)选房活动前,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根据房源制定供应方案,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供应方案应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赁价格、供应对象等内容。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在选房活动前将供应方案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二)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按照供应方案和收件单编号顺序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配租通知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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