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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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此信息;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育、范文、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a href=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有效缓解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房屋租赁和运营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沪房管保2010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2、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区财政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主管机构上海市闵行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受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房源供应和租赁运营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主体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
3、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第五条 申请条件(一)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
4、动合同;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其中,申请人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三)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该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
5、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章 申请要求第六条 申请方式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和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第七条 申请材料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审核。(一)上海市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核查);(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出示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核查);(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示结
6、婚证原件核查);(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劳动合同原件核查);(七)其他相关材料。单位集体申请的,除需提供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的上述材料外,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签订承诺书。第八条 房源标准1单身及家庭标准单身申请人或者三人以下申请家庭(含三人)的,可以申请一套两居室以下房屋(含两居室);三人以上申请家庭的,可申请一套三居室以下房屋(含三居室)。2合租标准符合条件的二个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两居室;符合条件的三个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
7、自愿组合承租一套三居室。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自愿组合承租公共租赁房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合租的全体申请人的行为。房屋租金由主申请人代表全体申请人统一向公租房运营机构予以支付。自愿组合承租的单身申请人和申请家庭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单位标准单位集体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参照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的标准,拆套安排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入住。单位集体申请承租的,应保证其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九条 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本区公共
8、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第四章 受理审核第十条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后出具收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备的,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十一条 审核申请受理后,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住房状况核查由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展。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委托书
9、(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核查,并向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出具申请人住房状况核查结果报告。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并登记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报区房管局备案。经核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合法处理申请材料,避免信息外泄。第五章 配租办法第十二条 轮候制度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对持有准入资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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