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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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抵押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消费借款管理,保证出借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我公司借款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兰州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汽车抵押借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借款。第三条 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开办汽车消费借款业务。第二章 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汽车抵押借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在所在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三)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及按
2、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汽车抵押借款:(一)申请人拥有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三)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四)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五)个人征信报告必须良好;(六)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借款程序第六条 借款流程:(一)借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二)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三)借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四)办理委托公证;(五)借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六)放款。第七条 借款审查,分
3、公司信审人员应进行下列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二)偿还借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有效;(四)借款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第八条 公司应在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借款申请进行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借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愈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第十条 还款方式,先息后本。第五章 车辆管理第十一条 把车辆移交到公司代为保管,指定专门存放汽车的停车场,24小时专人看管,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附一:兰州市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抵押双方当事
4、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的车辆抵押登记。第三条 兰州市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除各县(市)摩托车、农用车以外的车辆抵押登记。各县(市)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农用车的车辆抵押登记。第四条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必须是所有权明确、无争议,并经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的车辆。已被依法查封、扣押以及其他按规定不能过户的车辆,不得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五条 车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之日起7
5、日内,到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第六条 申请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时,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抵押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车辆的行驶证;(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方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证明);(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车辆抵押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车辆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车辆抵押期限应与抵押合同有效期相一致,但不得超过车辆的使用年限。第八条 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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