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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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54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流动
2、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第五条本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六条 本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结合自身的资金供给能力,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除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包括固
3、定资产贷款、贴现、银行承兑、保函、承诺等表内外信贷业务。第八条本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发并持续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二)
4、借款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理;(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充足的还款来源;(六)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1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的贷款卡;3除信用贷款外,落实本行认可的担保;4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期限与利率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的种类(一)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分: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购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5、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二)按流动资金贷款周转分: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本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三)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分: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第十二条流动资金
6、贷款的期限设定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未来现金流、还款能力和本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等因素,进行借款需求分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利率管理制度执行。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借款人向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借款资料。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按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出具承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支行明确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十六条支行在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前,
7、必须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面谈时可按照国际通行的“6C”标准进行,即品德、能力、资本、担保、环境和控制。从以下几方面集中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1客户的公司状况。包括历史背景、股东背景、资本构成、组织构架、产品情况、经营现状。2客户贷款需求状况。包括贷款背景、贷款用途、贷款规模、贷款条件等。3客户的还款能力。包括现金流量构成、经济效益、还款资金来源、担保人经济实力等。4抵、质押品的可接受性。包括押品的种类、权属、价值、变现难易成度。5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包括客户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往来状况、信用履约记录等。第十七条支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按照双人调查原则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就同意贷款
8、与否、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贷款尽职调查是通过调查掌握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贷款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和信贷档案,适当开展外延走访;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4与客
9、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交谈;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验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6测算贷款风险度。(二)尽职调查要点:1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2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3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各种税费缴纳、水电费缴纳、工资发放等敏感性数据变动情况;5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6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7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8还款来源
10、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9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10对照本细则所附的测算方法(见附件),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初步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并就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提出初步意见;11其他需要调查或核查的事项。第五章流动资金贷款授信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八条总行建立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风险评价机制。支行审查人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流动资金授信调查意见和收集的资料作全面审查,出具风险审查意见,提出有效防范措施,经支行会办、审批后,支行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审(调)
11、查,并逐级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支行权限外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审(调)查,对支行申报授信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额度的准确性和共同调查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审查人员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审查要点包括:(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二)借款人、担保人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的条件;(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是否合理、合规;(六)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合法、有效;(七)借款人授信额度是否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八)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
12、全的潜在影响;(九)贷款尽职调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十)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对申报授信的合规风险审查要点包括:(一)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二)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露,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三)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四)各种文件是否齐全、真实与有效,认真审查贷款的合规性;(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按照贷款审批流程,在授权范围内逐级上报审核、审批。第六章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第二十二条支行应根
13、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第二十三条支行应根据流动资金需求量的测算额,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符合本行的风险限额规定。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集团性客户贷款集中度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二)本行规定的其他风险限额。第七章流动资金贷款的用信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四条支行权限内的用信,由支行审查岗人员进行用信条件审核,
14、支行行长审批。支行行长审批后,客户经理将相关用信资料提交柜面人员划款,柜面人员根据用信审批结果监督执行。第二十五条 支行权限以外的用信,支行客户经理逐项落实总行授信审批意见,经支行行长批准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审核后按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用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已授信贷款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授信的额度、期限、用途是否合理,贷款实际用途是否符合授信条件等。第八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合同签订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之前,支行应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依据实际情况,按照贷款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记录以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提款条件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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