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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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下的各种物品,包括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等。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点)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 下列物品无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不纳入低值易耗品保管: 1.各类设备、机具、器具不能单独使用的物品,如:电脑中的光驱、内存、硬盘等; 2.各类设备、机具
2、、器具中易耗损的物品,如:U盘等; 3.各类纺织、针织物品。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应以业务需要为主,厉行节约,避免短期内重复购置。各部(室、中心)、支行及营业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本行办公室批量集中上报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 第四条 本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业务经营规划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视业务发展需要核定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一经核定,不得突破。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入低值易耗品时由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等有关部门逐个(件)验收后登记有关簿、卡。各部(室、中心)、支行及营业部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领用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领用人为第一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如无特别核准,
3、本行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以原始发票计价,在“营业费用”科目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账户列支,同时登记表外科目。如发生运杂费、安装费等应摊入有关低值易耗品。 第七条 修理低值易耗品发生的修理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中的“修理费”账户列支,不再增加其原值。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每年年终决算前至少盘点一次,由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组织实施,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九条 如发生盘盈、盘亏、非正常毁损、报废、转移,应及时查明原因,由计划财务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低值易耗品的毁损、报废属人为责任的,责任人要酌情赔偿;自然损耗报废的,经计划财务部批准后由会计结算部销记有关账、簿、卡。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处置取得的变价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为处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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