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法律法规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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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煤矿管理工作者,应当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亿政府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
2、、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重点讲授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安全生产方针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四、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章一、安全生产方针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及其含义1、安全生产方针的确立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这些制度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都有具
3、体的体现。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完整表述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认识论,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它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格取向,也体现了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
4、观。“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综合治理”是从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的高度概括的方法论,“综合治理”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生产环节、各个相关部门和所有相关人员。因此,不是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环节、个别人就能搞好的,必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二)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
5、重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装备”是我们向自然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仅可以提高效率,同时还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用好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合)体推进”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
6、,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上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消除职业危害的一有效方法。“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条用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意味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意味着发动群众,群策群力;意味着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所以“综合治理”是一种手段和方法;“整(总)体推进”是综合治理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促效益、以安全促稳定,促进煤矿的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就全国范围来说,国有、地方、乡镇等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企业在
7、抓好综合治理的基础上,整(总)体推进,创造全国安全生产的新局面。2、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政策与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关系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1)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依法治理安全(2)坚持科教兴安战略、加快科技创新(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4)加大安全投入力度(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体系(7)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8)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9)强化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0)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由于制定相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下面把几部重要的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做一简要介绍,重点讲“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安全生产共7章97条。安全生产法基本内容安全生产法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其确立的法律制度。1、生
9、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证生产安全,资金投入必不可少。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手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10、人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
11、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安全生产法要求: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12、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13、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比
15、较大的伤害。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检查制度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协作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
16、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17、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通常称为“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制度 安全生产
18、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6)安全警示标志 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
20、较大的设备。安全生产法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9)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资金的浪费,国家应当对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逐步淘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设备的升级换代,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地进行。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2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0)危险物品管理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1)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
22、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2)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3、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1)从业人员的权利 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 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亚灭员韵紧系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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