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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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2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体系,规范培训工作行为,强化培训工作能力建设,提高水库移民的生产技能和转移就业技能,增强水库移民创业增收能力,加强移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湖南省水库移民农业实用技术
2、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移民干部培训等。 第三条 水库移民培训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一)省移民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对全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全省移民培训规划,审批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协调筹措培训资金;2、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培训工作;3、组织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移民干部培训等;4、建立健全全省移民培训数据库;5、统筹水库移民培训机构定点工作;6、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和奖惩,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水库移民培训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及效果的监督检查。 (二)市(州)移民管理部门
3、工作职责:1、负责编制市本级及所辖区(自治州负责编制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水库移民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2、组织移民就业技能培训、移民干部培训;3、指导、督促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培训工作;4、负责所辖县(市、区)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和奖惩;5、按要求为上级移民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组织生源。(三)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编制县(市、区)本级水库移民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2、负责对移民培训对象资格的审核;3、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4、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织就业技能培训;5、组织基层移民工作人员培训;6、按要求为上级移民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推荐生源。第四条 水库移
4、民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用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原则;(二)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及远程教育相结合原则;(三)因地制宜与市场需求、产业导向相结合原则;(四)政府投入、地方配套与移民自筹培训资金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愿望的16周岁以上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从事水库移民工作的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移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并具有相应文化程度。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将移民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以便整合资源,享受相关政策,发挥更大培训效益。第二章 培训计划管理与实施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管理包括年度培训计划的编报、审批
5、和执行。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的编报、审批程序。(一)年度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内容、对象、规模、时间安排、资金预算等内容。市(州)和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资金额度,按照省移民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 (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对所辖区编报的年度移民培训计划审核后,连同本级培训计划,汇编本市及所辖区本年度移民培训计划(含电子文档)报省移民管理部门;自治州对所辖县(市、区)编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后,连同州本级年度培训计划,汇编本年度培训计划(含电子文档),上报省移民管理部门;财政省直管县移民管理部门编报的本县年度培训计划,报省移民管理部门。以上年度培训计划均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
6、三)省移民管理部门对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后,批准下达本年度移民培训计划。第九条 年度移民培训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一)培训信息发布。信息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承办机构等。就业技能培训还应公开招生计划和招生要求;(二)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要因地制宜,根据移民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培训;(三)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市场需求确定培训专业,按照自愿申报、村级推荐、乡镇(移民站)初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审定
7、的程序组织实施。培训对象须带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参加培训;(四)认真组织创业能力培训。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回乡创业移民创业能力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回乡创业移民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五)切实加强移民干部培训。移民干部培训,须按年度计划和培训对象要求选送。移民干部原则上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新调入的移民干部一年内必须参加移民干部培训。有在建、拟建水库移民工作任务的县移民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区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移民安置工作培训。第三章 培训机构管理第十一条 移民定点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按照“自愿申请、公开竞标、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市(州)移
8、民管理部门分级审核认定。(一)县(市、区)定点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每个县(市、区)一般可选定一家培训机构;(二)市(州)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每个市(州)选定不超过三家培训机构;(三)省定点培训机构,由省移民培训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般不超过五家培训机构。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每两年认定一次。非定点培训机构不得承办移民培训。移民干部培训一般不设定点培训机构。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具有所培训专业
9、(工种)中级工以上鉴定资质;(二)培训规模可满足同时培训200人以上,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生均资源条件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规定;(三)有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接收移民就业的企业,对移民进行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第十五条 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不履行培训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充分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报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第十六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委托协议(见附件2)。定点培训机构全程负责参训学员的学习、生活、人身财物安全、就业推荐、跟踪服务等工作,并按委托协议要求,做
10、好移民培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第四章 培训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教学计划管理。(一)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移民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1、实用技术培训教学计划要立足于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产业发展情况和农时安排制定,要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培训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2、就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要面向就业市场需求,根据工种特点和学员实际制定,明确教学目的、教学要求、理论及实操课的具体内容等,其中实操课时不得少于总课时的50%。可适当安排有关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城市生活常识等培训内容;(二)定点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要报委
11、托培训的移民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培训师资管理。(一)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建立移民培训教师、专家信息库,实现师资共享;(二)移民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实操教师应具有高级工以上资质,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教师应从当地农科院校、农业科研部门或产业龙头企业中聘请,也可聘请当地“土专家”、致富带头人担任培训教师。 第十九条 培训教材管理。(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应选用适合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教材;(二)就业技能培训应选用经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适合移民培训的教材;(三)移民干部业务培训应使用国家和省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写或审定的教材。第二十条 学员管理。(一)定点培训机构
12、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管理。学员须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对违反培训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培训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商选送单位处理;(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参训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参训干部须参加考试考核,取得结业证书。对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第二十一条 培训档案管理。各类移民培训班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学员花名册(见附件3)、培训内容、任课教师名单、培训费开支情况、培训工作总结等;(二)就业技能培训班档案包括培训委托协议、培训通知、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名单、成绩
13、册、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表、就业统计表(见附件5)、培训费结算证明、培训工作总结等。培训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培训档案移交给委托培训的移民管理部门;(三)移民干部培训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干部培训登记表(见附件6)、学员花名册、考勤、考试、考核记录、培训费开支情况、培训工作总结等。第五章 培训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培训资金主要来源。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等后扶基金中用于移民培训的资金不低于10%,新建水库规划所列的培训费;整合其它职能部门的培训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移民干部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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