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一级安全培训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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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章学习要点: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 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培训学时:4学时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主要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
2、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广大职工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生产作业的
3、各个环节中时刻坚持“安全第一”,自觉地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是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都必须遵守的。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4、门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内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和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2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项制度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2) 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符合“三同时”的
5、要求; (4) 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认证和评价; (5) 安全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层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 生产经营场所的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安
6、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广大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5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
7、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拖延不报。 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6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
9、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
10、地方政府规章,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法共7章97条,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主要包括: 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
11、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问题也做了原则规定。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
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 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 (3)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
13、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包括: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义务包括: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14、此外,本章还对生产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与职责等做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法共7章79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一旦发生,较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抓致病源头,采取前期预防。职业病防治管理需要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达到预防为主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
15、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以下规定: (1)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
16、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及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了解工作
17、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与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6)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
18、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 )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
19、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一旦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年5月1日新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1) 火灾预防。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
20、、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制定灭火和应急
21、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消防组织。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上述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1) 修订原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修订原条例的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就是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我
22、国加入wTO的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 修订原条例的基本原则。修订的基本原则包括4个方面: 预防为主、全面监管的原则。化学品的大量生产,不仅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丰富多彩的变化,但是危险化学品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使其从产生到消亡全过程都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涉及生产、贸易、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各个环节,如果管理不严或有疏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给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如果被犯罪分子或黑社会所利用,将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强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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