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培训教材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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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一、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 (二)经营原则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要求 (五)贷款利率 (六)发展前景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七、其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九、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第二章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实务一、小额贷款的概念 二、信贷比例管理三、贷款的基本制度 1、贷款的“三性”原则 2、“5
2、C”原则3、贷款的“三查”制度 4、审贷分离制度四、小额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 (二)贷款基本条件(三)贷款卡 (四)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禁止贷款的对象五、贷款种类1、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 3、票据贴现 4、组合贷款 第一章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1是企业法人; 2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3享有法人财产权;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
3、法人”,也就是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一)经营特殊商品:货币(只贷不存)(二)经营规则: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2、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压线) 3、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的借贷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底线) 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关系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
4、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三)经营范围: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四)经营要求:1、小额、分散: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4、经营市场化。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海南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全岛开展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5、四倍。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
6、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具有特殊从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发起人,经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40%。(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
7、限公司。(三)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高效、精简、稳健经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行组织。要求做到上下协作、内外制约、审贷分离。 内部机构设置总经理室、综合部、财务部、信贷部、风险管理部等。其中客户部为贷款调查部门,风险管理部为审查部门,总经理室为贷款审批部门。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一)企业法人(二)自然人;(三)其他经济组织; (四)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六、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一)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
8、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七、其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和人民银行出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有金融从业经历的,还须由原所在金融单位出具无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明。 (二) 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3
9、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1、高效性:一般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贷与不贷、贷长贷短、贷多贷少的决定。 2、灵活性:一户一定;根据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他本身条件的贷款服务。 3、市场大:客户群体多4、门槛低:不分贵贱只要符合制度就能办。 5、体制好:能够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与借款人相辅相成。 九、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1、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同的层次上为农村金融领域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促进农村金融组织的竞争。 3、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阳光化。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1、
10、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民间资金为依托,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2、2006年,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随后在其他省份也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 3、2008年7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银监会和央行首次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的正式规定,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2009年
11、12月,海南省金融办下发了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4月,省金融办批准设立“海口罗牛山小额贷款公司”和“琼海中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1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省级金融办,或者省中小企业管理局或省经贸委。2监管办法 3监管指标度009额贷款公司的阳光化进程的开始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般第二章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实务一、小额贷款的概念“小额贷款”(microfinance)专指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贷款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
12、目的本质特征;而这类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特殊金融产品服务的项目或机构,追求自身财务预算自立和持续性目标,构成它与一般政府或捐助机构长期补贴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各种模式的小额贷款均应包括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保证小额贷款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贷款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完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目前,我国金融部门主要开办了两类性质不同的小额信贷。一类是商业性小额贷款,一类是财政贴息小额贷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政府对商业性小额信贷的作用仅限于政策引导,对财政贴息的小额信贷还要提供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但是
13、,无论是商业性的小额信贷还是财政贴息小额信贷,都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小额信贷机构完全按照商业信贷原则,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商业性小额贷款按主体不同分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和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工商户小额贷款、居民消费小额贷款及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贷款。财政贴息小额信贷主要有三种:农业银行扶贫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二、信贷比例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充足率近乎100%。只能从不超过两家银行借入不超过净资产50%的资金。财务杠杆是1:1.5,而银行按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即资本总额度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14、。 2、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吸收存款。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小额贷款公司对资产的流动性未作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不超过注册资金的5%。体现了小额贷款点多面广,分散风险的特点。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贷款质量指标。商业银行的要求: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这个指标经常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而发生变动,最近要求不良贷款不能超过10%)。小额贷款公司
15、不良贷款率不能高于15%,不良贷款率高出15%的,省金融办有权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整改。 三、贷款的基本制度 1、贷款的“三性”原则: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准则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讲的“三性原则”,这也是信贷管理的基本要求。 (1)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信誉等免受损失的可靠性或确定性。其核心就是有效防范并正确处置各类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贯彻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资本与资产损失,增强预期可靠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这方面非常重要。(2)流动性:是指资产可立即无损地迅速运转或变现的能力。流通性要求在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的同时,必须作好两个方面的
16、工作:一是保持一定的“准备资产”即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二是实行负债管理,通过借款负债来满足现金支付需要,不仅仅是通过流动资产来满足流动性要求。(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以法律制度形成则始于1913年美国的联邦储备条例)(3)效益性;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获利能力。效益性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动力,遵循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扩大资产规模;二是可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誉,降低筹资成本;三是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可以进一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的三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三者矛盾表现为:追求流动性、安全
17、性,往往效益性低;反之,追求效益性,就要把资金按放到收益较大、风险较大的长期投资项目上,这又会给银行的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带来威胁。但从长期来看,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之间又存在着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统一关系,流动性是实现安全性的必要手段;安全性是实现效益性的基础;追求效益,是安全性与流动性的最终目标。因此,我们应把三者统一协调,取取最佳组合,即在保证安全和流动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效益。2、“5C”原则:贷款要坚持从五个方面对客户进行分析:1)品德(CHARACTER)。主要是指借款人的诚信程度和偿还意愿。2)能力(CAPACITY)。指借款人广泛利用其才能和对其新借资金妥善使用获
18、取利润的能力。3)资本(CAPITAL)。主要是指借款人资财的价值、性质和数量,即借款人会计报表上的总资产总负债情况、资本的结构、净资产的状况等。4)担保(COLLATERAL)。指借款人应提供的用作还款保证的第二还款来源,借款人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数量、价值及其抵押性能如何,是信用分析中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5)环境(CONDITIONS)。是指借款人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其外部经营环境。西方通用“6C”法则。即在上述5C的基础上加“事业的连续性”一项,“事业的连续性”是指借款人能否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与发展。如果借款人在竞争中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报务创新的能力不够,则会逐渐失去市
19、场,乃至破产,则贷款难以收回,因此,对借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预见也成为金融机构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3、贷款“三查”制度。贷款要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前调查是正确发放贷款、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贷款审查过程实质上就是贷款的决策过程。各级审查人员对贷款决策负有决策的责任。1、审查借款企业、担保单位的资信。2、审查贷款用途。3、审查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是否合适,是否与银行资金运用协调。贷后检查是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的继续,是防范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环节。4、审贷分离制度:客户部负责贷款调查,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审查,总经理和董事长、贷审会负责审查和审批。流程为:受理调查审
20、查审批放贷贷后检查,其中受理、调查、放贷、贷后管理由客户部负责,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审查和监督。 四、小额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三农”企业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特点:“小”,规模小,贷款额小;“散”,分布面广,不集中,有的在农村。融资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如5000万元的 (二)贷款基本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1、自然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2企业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3、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贷款卡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
21、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记录借款人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贷款卡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的贷款卡才能办理信贷业务。(四)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贷款人的权利:贷款人有权依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具体包括以下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
22、将受或己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受损失的措施。2、贷款人的义务: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应当公布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一般要求在7天内予以答复。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五)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借款人的权利:可以自主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银监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2、借款人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
23、要求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户及存贷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六)禁止贷款的对象依据贷款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和产品、项目;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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