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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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
2、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4年2月25日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
3、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
4、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5、第十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第十二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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