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中的法律与道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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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政治中的法律与道义 摘要:1999年3月25日-6月10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省出现“人道主义灾难”为借口,未经联合国授权便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对 一个主权国家进行了为期78天的空袭,世人称之为科索沃战争。本文试图以此场战争为例,进而分析法律和道义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本文的观点是法律和道义的约束力有限,这取决于各方对基本概念 的有意的争议,而且几乎无法实质性约束大国行为。 关键词:法律;道义;约束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3 一、 法律和道义与国际政治的关系 说到国际政治中的法律,我们肯定会意识
2、到国际法而非国内法。因为“在国际社会中规范与约束各行为体的一般行为的基本准则应是国际法”。国际法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际法确 定了主权国家与主要行为体的权力与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处理相互间的关系;二是国际法确立处置国家间争端的标准,保障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三是国际法为小国反对别国干涉与霸权行为提供武器, 有利的维护了世界和平。总体来说,“国际法为国际政治的发展规定了游戏规则,制约了国际政治活动,使其朝有利方向发展”。国际社会是一个无序社会,但是在社会中的行为体的行为又表现出相 对的有序性,在这中间除了各个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因素外,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准则也是不可忽视的因
3、素,因为任何国家都要受到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 束。“国际法为国际社会通过谈判、协商、协调、斡旋、调查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关于道义,对国内政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权力政治提供目的”,二 是“对权力的产生和分配具有约束作用”,三是“对权力政治的实施和权力交换具有约束作用”。对于国际政治,汉斯?摩根索指出,“关于国际道德的讨论必须防止两个极端:一是过高估计伦理 道德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二是过低估计它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否认政治家和外交官会受物质权力考虑之外任何其他考虑的驱使”。 道义作为国际政治伦理学的一部分,也是分析国际行为的重要一个方面。
4、政治伦理研究有着悠久的历史。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政治现象后,政治便与道德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政治中的道德准则、政治学 中的伦理观念始终是政治研究的基本内容。在古代社会,人们通常认为,某种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必须以某种道德为基础,政治也多以宗教道德为根据,社会习惯和社会习俗即为政治规范,道德观念也 是政治观念,个人认同的是非标准和社会认同的权利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吻合的。这可以被看做为政治伦理学的最初形态。早在古希腊,政治与道德的结合产生了“正义”观念的伦理政治观,它把寻 求善视为政治的最终目标。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均对政治伦理做了系统的研究。在古代中国,政治思想一直没有脱离伦理的影响,
5、政治服从于伦理,政治规范道德化。它的伦 理政治观是以“仁”为核心的,论语、孟子等,成为中国最早论述政治伦理的著作。近代西方,?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B?B?de斯宾诺莎的政治伦理学、T?霍布斯的利维坦 、J?洛克的政府论等也都对政治伦理做了系统的研究。在当代,政治仍离不开伦理,而整个人类面临的各类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问题,政治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与道德有关的新问题,如政治发展、生 态平衡、资源调配、政治反对、国际恐怖活动等。政治学家从政治道德的整体上或从某个特定的角度和范围去研究这些问题,赋予政治伦理研究新的内涵,使政治伦理学成为现代政治学和现代伦理学交 叉的一门新兴学科。 国际政治伦理作为政治伦理
6、学的一部分,它主要研究国际政治中的伦理规范及其运用,即把人类普遍遵循的价值标准,如义务、权利、信仰、习惯、态度、法规、民族性格等,运用于国际政治中,它包 括:国际关系准则、国际人权原则、国家利益、外交政策行为等道德标准以及武力的道德限制,核伦理、平等公正的世界秩序等。在国际社会中,对行为体起到约束作用的两种手段除了这里所提到的伦 理外,还有一种相对而言效果更为明显的手段,即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伦理与法律相协调,一起发挥约束作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伦理未必与法律相协调。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伦理往往就 会成为一种被利用的手段来对抗法律。从汉斯?摩根索的提示出发,我们可以认为道义的作用总的来说也
7、不外乎于对于国内政治这三个大的方面,但是它所发挥的作用相对于国内政治就略显单薄。因为 有关于相关的价值观念的国际认同很少,所以也就导致了道义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的下降。当然还是不可否认道义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至少在配合国际法一起发挥制约作用的时候,道义发挥了相当有 效的作用。但是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注意的,就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利用“道义”来对抗国际法的情况。关于这种情况也正是本文试图分析的。 二、 科索沃战争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查阅关于科索沃战争的新闻报道,我们看到的是几乎所有的报纸都是将战争概括 成这样的:1999年3月25日-6月10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省出现“人道主义灾难
8、”为借口,未经联合国授权便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了为期78天的空袭。 其中某些字词特别引人瞩目,从中不难看到这些报道已经从一个法律的视角来看待和分析这场战争了。 从科索沃战争的原因来看,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认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省出现“人道主义灾难”(至少表面是这样的)。这其中就有若干概念需要界定,尤其是国际法上的一种界定。首先什么 是“人道主义灾难”?“简单地说就是涉及当地人生存的灾难”。那么在科索沃战争前是否真的发生了所谓的人道主义灾难?在搜索资料的过程中,在百度百科找到这样一句话:“科索沃的战火却越 燃越旺,1997年以后不断发生武装冲突事件,伤亡人员日趋增多,约30
9、万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但是虽然发生了人道主义问题,我们是否可以称之为人道主义灾难呢?而这个界定的权力在谁的手中 ?是由南联盟来界定,还是由美国或者说北约来界定,还是由联合国来界定,亦或由全世界人民来界定?这个问题似乎暂时找不到答案。有些事情要证真不容易,但是要证伪似乎简单很多。所以在这个 界定权的问题上,虽然说不出一个具体的行为体,但是如果说是由美国或者北约来界定,似乎过于牵强。由此分析,作为这场战争的发动者,美国为首的北约似乎在这点上就算不是违法,也至少未取得 法律的许可。 从科索沃战争的过程上来看,“美国为首的北约未经联合国授权”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从国际法来看,联合国又是怎样的组织,为
10、什么可以授权?联合国是战后全球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规定它 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租金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制止侵略行为等”。而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权力是:推荐秘书长于国际法院院长,接纳或开除联合国成 员,派遣维和部队,制止侵略,对战略地区行使托管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国际法角度讲,如果要对一国实行武装打击,必须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至少这个程序的合法性事受到联合国的成 员国承认的,而其成员国包括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主要的大国,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程序至少是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20世纪中期的朝鲜战争,虽然可能这个战争的目 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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