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系列文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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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系列文件(1+6)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九月目录1、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42号)2、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5号)3、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6号)4、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200万元以内项目简易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7号)5、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8号)6、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
2、9179号)7、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85号)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长寿府办发200914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
3、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第四条 区发改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投资概算、工程预算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对项目施工设计进行优化审查。第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优化项目评审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等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
4、施工的“三边”工程。第二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平衡计划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第七条 区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第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业主、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时限及分年度投资额。属新开工项目的,应有开工时间;(二)拟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当年工作目标、前期费
5、用额度;(三)增补项目预备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九条 资金平衡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确定年度投资规模总量,并基本落实资金平衡计划。资金平衡计划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资金平衡计划应当按照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资金补助、融资解决等渠道分别落实。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区发改委商区财政局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
6、制度。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街镇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三条项目立项。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范围。不属于计划范围的,应有区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相关文件。(二)投资来源基本确定。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区发改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改委转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属于区级以上规划载明实施的,其立项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上级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
7、目单位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凭立项批复向区规划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选址申请,区规划局对用地的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规划用地的发给选址意见书或向市规划局转报;(二)凭立项批复向区国土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用地申请,区国土局对用地性质、规模等内容审查后,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发给用地预审通知书或向市国房局转报;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区环保局审批,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环保局转报;(四)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审批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五条 可研报告的编制与审批。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
8、的咨询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 审批可研报告前应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区发改委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改委转报。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可研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制。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实行代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区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第四章 项目征地拆迁第十七条 区国土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统一供地,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承办征地拆迁中的具体事务;区
9、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新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预审通知文件后,向区国土局提出供地申请。区国土局负责审查申报资料,按以下规定完成项目供地:(一)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区国土局自受理符合规定的供地申请起,原则上在五个半月内完成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二)项目建设用地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区国土局自受理符合规定的供地申请起,原则上在八个半月内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批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
10、交付土地。(三)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区规划局受理符合规定的规划调整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调整批文。区国土局自城乡规划调整批准起,原则上在八个半月内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批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按以下规定拆迁和供地:(一)存量国有土地属农用地的,由区国土局编制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向区国土局足额缴纳拆迁费用后,由区国土局实施拆迁和供地,并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二)存量国有土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的,由区房管局编制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向
11、区房管局足额缴纳拆迁费用后,由区房管局实施拆迁后,交由区国土局办理供地。第二十条 拆迁安置方案应明确拆迁安置户数,需新建定向销售住房套数和建设投资额,项目单位应在征地拆迁前将定向销售住房建设资金足额缴纳至区定向销售住房建设基金账户。第五章 项目设计与评审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察及质量监督。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对提供的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项目单位对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勘察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勘察工作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没有按合同要求作勘察造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出现重大问题或缺陷的,项目单位应追究勘察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
12、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审批。地勘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地勘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对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应专家或技术人员对进行审查优化,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应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实施优化。未经优化的项目不得审批。对城市景观和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应在初步设计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报区规划局审批。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的编制及审批。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区发改委审批概算应委托区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后
13、,按规定进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准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要求及质量监督。初步设计批复后,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项目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监督。在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施工图审查和项目建设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齐造成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追究设计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由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并采用专家组评审或专业机构评审方
14、式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提出的优化意见和建议进行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费用由评审中心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施工图设计优化中已委托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可直接报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备案,项目单位不得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审核项目预算。第二十七条项目预算核准。经核准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未经核准的,项
15、目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送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会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核准;总投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形成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和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并对编制预算的质量负责。项目单位编制预算的误差应小3,对送审预算的误差大于5的,应追究预算编制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核定。项目单位依据核准的项目预算,结合当期市场行情提出工程招标最高限
16、价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并将批准文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及评审中心备案。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应在项目预算中的工程控制造价基础上下浮10%以上。第六章 项目招标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一般应在区政府确定的战略合作中介机构名单库中选择并委托,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市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或不适宜在战略合作中介机构名单库中选择的,可以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但应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施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采用委托方式确定的应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审批程序。邀请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查同意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
17、实施,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勘察、设计、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项目;(二)单项工程建安造价大于3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第三十一条 招标和评标方法。项目招标一般采用最高限价下的综合评估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招标人应按照经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的设计文件、核准预算、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区发改委及行政监督部门出台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报区发改委和区监察局备案,并按备案的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缴完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和5%的质量保证金,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在规定
18、时限内没有交完工程保证金的,或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工程保证金总额缴完的时限按照保证金的大小确定: (一)保证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保证金在200500万元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三)保证金5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保证金应有至少50%的现金。第三十四条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招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条款,并将拟签合同送区审计局和项目评审中心备案。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
19、与主合同的约定一致,其增减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应当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第七章 项目开工与建设第三十五条 实行开工许可制度。项目单位须将项目开工建设条件报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的论证与审批。项目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论证与审批:(一)由项目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二)组织专家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设计变更;(三)单次变更增加造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
20、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副区长审批后要向区长碰头会报告。(四)以下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追究相应责任:1、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变更和关键部位设计变更;2、一次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5%的,累次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10%的。第三十七条 实行设计变更预算审核制度。项目建设中设计变更的,其设计变更预算报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并按原程序核准,核准的设计变更预算作为设计变更部分的控制造价。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管理与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推广使用有利于提
21、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并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和责任,尤其是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做到现场监督,责任到人。督促监理单位尽职尽责履行监理任务。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审计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先
22、组织预验收,然后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人员和验收单位应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项目验收必须严格、全面检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或达标,同时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第四
23、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制度。项目预算核准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报请区审计局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决算的依据。区审计局在收齐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完整资料后,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需要,区审计局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评估。项目预算核准在3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复核,区审计局进行抽查审计。复核结果或审计结果报经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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