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服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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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服务手册目录第一部分 学生权益保障与维护1第二部分 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3第三部分 学生资助服务与就业指导5学生资助部分5勤工助学部分10就业指导部分11第一部分 学生权益保障与维护一、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哪些权利?1、参加学校教学计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学习资源的权利;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活动的权利;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或学历证书的权利;5、对学校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或当人身、财产权遭受学校或教职工侵害时,享有申诉的权利;6、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二、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尽到哪些义务?l、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学业;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习惯;5、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三、学生请假有哪些相关规定?1、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2、三至七天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3、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批准;4、超过一个月,由学生工作部同教务处审批;5、考试期间请假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四、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下列情形下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
3、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5、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行使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学生在公共场所应遵守哪些行为规范?1、遵守公德。在会场、影院、商场、教室等公共场所,维护秩序、服从管理、不起哄、不嘻闹,不在课堂附近大声谈笑;2、讲究仪表。服饰整
4、洁朴素,发式美观大方,不坦胸露背,不穿拖鞋出入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要得体;3、举止文明。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节约水电,保持教室、宿舍、校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不在课桌和墙壁上乱刻、乱写、乱划、乱踩。六、在学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和报告等室内外活动,有什么规定?1、组织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办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2、集会、讲演、讲座和报告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
5、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违反本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保卫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七、对于音响、广播、电视设施,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涉及校内娱乐、体育活动的管理,有什么规定?1、在学校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者,应当报请学校基建处、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2、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3、在学校举办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4、放映电影、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的
6、治安秩序,由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应事先与学校公安处联系并组织人员,教育学生遵守公共秩序,严禁在场内喧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等,对扰乱场内秩序者,由公安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八、活动宣传单页的张贴有什么规定?1、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的指定地点。2、禁止散发宣传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九、学生在哪些情况下可给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
7、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部分 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一、违纪处分有哪些种类?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过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二、受处分的学生还会附加哪些处罚?1、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奖励、评优资格;2、贷款者,取消其校内贷款资格。三、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1、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书面检查认识深刻;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3、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
8、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四、哪些情况下,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2、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3、再次受处分者;4、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5、涉外活动违纪的;6、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7、订立攻守同盟、威胁他人或不准他人揭发者;8、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9、其它应当给予加重处分的。五、学生有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学籍?l、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9、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组成以及可申诉事项的规定是什么?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是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3、凡有曲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可以成为申诉人;4、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七、对于
10、旷课者的处罚决定是怎样的?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离校或在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未请假旷课连续1-2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12-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未请假旷课连续3-4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24-4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未请假旷课连续5-6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48-7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未请假旷课连续7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72-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120学时
11、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八、学生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考试作弊?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2、利用文具盒、衣物及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者(不论看与否);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看与否);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双方;7、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12、;8、违反考场规则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9、利用如厕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如厕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10、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者。九、对于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学生,其处罚决定是怎样的?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打架致人伤害者,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2、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以
13、“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5、持械斗殴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寻衅滋事,故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对于实施盗窃、诈骗行为者,学校是如何规定的?1、价值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2、价值100元以上(不含1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
14、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5、多次作案者或偷盗数额不大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护、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有价证券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部分 学生资助服务与就业指导学生资助部分一、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15、工作目标是让每一位贫困家庭学生得到合理的资助;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帮助受资助学生健康发展、逆境成才。二、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是什么?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使经济资助与鼓励自立相结合,解决实际困难与资助品学兼优相结合。三、哪些同学具有受助资格?我校如何认定哪些学生为贫困生?除纯奖励性奖学金外,受资助者须是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即贫困家庭学生,简称贫困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一般贫困生、特别贫困生和极度贫困生。学校每
16、年10月份组织各学院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测评,同时通过班级对提出困难申请的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学习及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综合两方面的测评情况对贫困生进行认定。四、被认定的贫困生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资助?被认定的贫困生获得资助须满足以下条件:l、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2、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3、勤俭节约、敢于吃苦,乐于奉献。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各类补助: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受纪律处分者;2、生活不俭朴,平时吸烟或酗酒者;3、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公益活动者(病残者除外);4、上年度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不及格
17、者;5、休学或延长学制期间;6、欠交学费且未向财务处办理学费缓交或部分交纳手续者;7、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者。五、我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是怎样管理的?我校贫困生的资助分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l、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学校学生工作处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全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包括资助政策的制订、学校贫困生数据库的汇总、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各项资助工作的组织、各类资助名单的审定以及对全校贫困生管理教育工作的指导。学校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2、各学院学工办及学生辅导员具体负责各学院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具体负责贫困生资格的审定、学院
18、贫困生数据库的建立、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及贫困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3、学校成立大学生助学自我服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生资困助学的自我管理与服务。六、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途径有哪些?学校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特困生家庭走访为辅的,全方位、多元化、有重点的资助体系。具体来讲,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学费减免、奖助学金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勤工助学为主,困难补助、奖助学金为辅,解决学生的生活费问题。“全方位”是指要关心每一个贫困学生,不仅关心他们的生活,而且关心他们的学习,关心他们
19、的思想。“多元化”指校内外多渠道筹措资金,并采取“奖、贷、勤、助、补、减、绿色通道、走访特困生家庭”等多种类型的资助模式。“有重点”指重点解决好少数民族学生、孤儿、受灾地区学生等特殊群体特困生的资助工作。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怎样认定的?1、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要求是什么?(关系?)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20、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校将参照当地居民最
21、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院系应严格按照此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是什么?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1、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22、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23、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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