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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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人社发20133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 政 厅 2013年5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强化培训过程监管,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11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2、就业技能培训,是指全区各级就业服务部门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各类劳动者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 第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宗旨,以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为目标,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就业培训实际需求,制定全区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把本地区培训任务分解落实到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鼓励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中长期就业技能培训、特色培训和品牌培训项目。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实行项目任务申报、任务明确到点、开班有申请、学员有核查、过程有跟踪、信息有反馈、结业有验收、学员实名制、补贴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制度。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的原则:培训制度全、管理规范严、实训效果好、就业质量高。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 第八条 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
4、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能够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规范。能承担“订单、定向、岗前”培养培训任务。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地其租赁期不少于5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设备、设施齐全,照明、通风良好,无危房。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实习操作(实训)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专业(工种
5、)的安全规程。招收食宿学员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 5、主体实验实训室及其环境的设计与建设符合城乡劳动力实训基地专业实验实训室装备标准,具有与申报培训专业(工种)匹配的主体实验实训室。实训设施使用率达到年工作日的70%以上,能满足区域内相关专业(工种)学员的实践训练; 6、主体培训项目专业(工种)要有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一体化教师”或“双师型”师资占专业教师的比重达到70%以上。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技术等级)教师占教师人数5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并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7、培训合格
6、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8、年短期培训在30O人以上,常设专业(工种)不少于3个; 9、培训机构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10、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九条 认定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五)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 (七)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
7、。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向社会发布就业技能培训机构招标公告,公开培训任务和承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程序 1、申报培训机构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同意后将相关资料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报送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盟市直属培训机构直接向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的培训机构组织审核,进行认定。盟市级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后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盟市上报备案的定点培训机构,自治区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3、自治
8、区本级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直接向自治区提出申请,认定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定点培训机构,应在专业(工种)的培训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实训条件完备,就业效果好,并能承担跨盟市重点培训任务。 (三)拟认定机构公示。对拟认定的培训机构,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在主流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四)认定机构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分别由自治区、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通过媒体和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告,每一年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人力
9、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学员意愿、特长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第十二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6个月内未能正常开展培训工作,或未能按期履行培训协议的。 (二)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以及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 (四)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不一致的。 (五)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
10、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 (六)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在培训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七)申报技能培训补贴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培训学员或社会人员举报培训质量不高、学员就业不实的。 (九)办学资格未年审或年度考核评估验收不合格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培训信息发布。盟市、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应逐级建立培训需求资源库,及时为定点培训机构提供信息,做好有效对接。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围绕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发展状况,及时统计分析就业市场状况、企业用工需求与培训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培
11、训机构的准备工作。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范组织,制定教学计划,确保培训时间和质量。培训前应将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培训的形式: (一)就业技能培训是面向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人员,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和定向培训。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是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三)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
12、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组织报名。 (一)就业技能培训可以通过领取培训券或个人直接报名方式参加培训,具体报名登记办法是:领取培训券报名登记办法: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其他要求证明的材料,到本人居住地就业服务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2)、就业技能培训券申领表(附件3),经审核后自主择优选择培训机构或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申请人自领取培训券之日起,没有在规定的培训期内到培训机构注册培训,视为自动放弃,满一年以后方可再次申请。培训券直接用于缴纳培训费,本人不需要缴纳培训费用。各盟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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