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毕业论文双二元夹缝中的生存——简析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的结构性困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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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二元夹缝中的生存简析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的结构性困境 论文摘要:本文将焦点定位于我国中部地区在城镇化浪潮中出现的大量小城镇。文章指出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源在于其所处的社会位置:双二元社会结构(城乡、东西部)的夹缝之中,这种社会位置使中部小城镇在获取经济与政治资源方面都处于一种不利的境地。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小城镇;二元结构 小城镇是我国城镇体系的末梢,又是农村城镇化的主要载体,因此具有连接农村与城市的作用。小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是小城镇居民的生命屏障,然而具体到我国中部地区的小城镇来说,其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却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因此,我们探讨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和面
2、临的困境,对更快地促进中部崛起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的现状 小城镇居民构成比较复杂,不同的小城镇居民在年老时的保障来源差别很大: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 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对通过聘任制进入这些机关单位中的人员和其中的工人给予制度内养老保障待遇,其保障标准参照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保障标准执行,目前这一部分人口是中部小城镇中得到国家较好保障的一部分。 (二)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老居民 这些居民没有工作单位且在小城镇中居住了相当长的年限,其收人多来自所从事的个体工商业,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家庭收人以隐性收人为主,如这些居民可出租祖屋获取收入,这部分收
3、入不上缴税收,因此他们的养老保障未被纳人国家正式的养老保障体系之内,其养老方式以自养和家养为主。相对于东部小城镇中的老居民来说,中部小城镇中的老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养老资源相对不足,东部的许多小城镇,如浙江义乌小商品城、温州鞋城等城镇的经济水平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这些小城镇中的许多老居民都是大老板,收人不菲,况且在这些地区,民间资本已经涌进以往被人忽视的福利事业,改变了养老机构由国家单一投资的状况,民营养老院在经济支持下也办得比较成功。 (三)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早期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无一直是与居民所在企业的性质密切相关的,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职工进行养老,而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
4、员则未被纳人到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中。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至此之后,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开始享有同公有制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障权。由于东部小城镇的城市化水平较高,吸纳了大量的国营和集体经济企业,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相对于中部小城镇要多得多,也就是说,国家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障在中部小城镇中并不能惠及大量的居民,况且目前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小城镇中人数众多的乡镇企业职工。 (四)城市化浪潮中新迁入的小城镇居民 这里主要是指具备一定技能、通过有序流动进人城镇的农村精英人物。他们一般在城镇中有比较稳定的收人来源,其中的
5、一部分进入到国家企事业单位中,享受制度内养老保障,大多数从事个体工商业,主要是以自养为主,兼有留在农村的亲属支持,他们的养老问题目前仍未被纳人国家保障范围内。而在东部地区,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问题,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着手解决,如温州市政府1992年就在全国率先推开“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即将养老保险扩面到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使养老保险在非公企业的扩面工作逐步深入。 (五)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进入城镇的小城镇居民 这一部分人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城市化浪潮中进人城镇的人口,但由于这部分人一般在城镇中尚未找到固定工作或尚未具备一定的城镇生存技能,而其在农村中赖以生存的土地又被征用,只有匆忙地进人
6、到城镇中来,故有别于正常城镇化过程中进人到小城镇中的人口。尽管国家对中部地区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偿,但由于补偿水平过低,况短期性的补偿难以为继,城市保障系统与农村保障系统之间的断裂使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面临很大困难,相对而言,东部地区这样的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东部各省市已经启动了城乡一体化的保障制度,为农民上低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如浙江有116万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中有49万名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领取了基本生活保障金,他们还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积极推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和城镇外来人口子女平等就学。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商业养老保险兴
7、起,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在保与不保,由谁来保等问题上给投保者提供了很大的选择空间,正逐渐成为无单位且经济收人水平允许的小城镇居民的主要选择之一。国家近年来着力在城镇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该体系针对的对象虽然是城镇中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但是在城镇老人生活水平很低时,该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作用,如城镇民政部门在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时,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和无力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内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作为重点保障对象,但此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县级以上的小城镇,对其它小城镇居民难以形成有效保护。另外,小城镇中的一部分人口,包括乡镇企业的部分职工加入了与小城镇联系紧密的农村社
8、会养老体系,作为一项针对农村的保障制度,其在小城镇居民中的覆盖率不高。 从中部小城镇养老保障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小城镇,特别是适合中部小城镇居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安排。小城镇是处于农村与城市体系接口处的活跃地带,人员成分复杂,人口流动量大、频率高,相对而言,城市、乡村中的居民构成都要单一、稳定得多,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养老保险标准高、管理难度大、政府的责任也大,而个人帐户储备积累式的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参保灵活,但较分散、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在小城镇保障系统中照搬照抄城、乡任一极的保障方式都是不合适的。我国目前对小城镇居民养老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将小城镇划人城市系统中,使小城镇
9、的养老保险制度向城市看齐,这种高标准的保障制度在东部经济水平较高的小城镇中或许具有实施的条件,但在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中部小城镇中就行不通了。 二、双二元结构下的中部小城镇 (一)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小城镇, 我国在传统上被认为是一个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但事实上,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小城镇已经作为一支独立于城、乡二元结构之外的力量出现,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建制镇20226个,城镇人口进一步增加到52376万人。小城镇的发展对中国而言具有巨大的战略意义,自我国倡导小城镇建设以来,小城镇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拉动国家经济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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