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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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一日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助是指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专项用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门报到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时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的,方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全省农村信用社代理。第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自主就业符合在全省安置的退役士兵。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承担的经济
3、补助经费的安排和下达,并对全省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转拨省级经济补助经费,并安排下达本级承担的经济补助经费,对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转拨上级财政安排下达的经济补助经费,并安排和拨付本级承担的经济补助经费,对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资格审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当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对全省经济补助经费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向上一级民政部门上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第九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有关财经规定和代理协议做好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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