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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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细则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XX市开展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365号)精神,扎实推进民生工程,促进实施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保障残疾人享受就业权益,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让更多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得到充分就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积极参与建设创业创新又富又美的新XX。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就业对象与企业项目(一)残疾人对象1、因残疾状况不便走出家庭参加培训和就业、有工作愿望和需求、适宜并愿意通过居家方式进行劳动就业的残疾人,重点对象为重度肢体残疾人(上肢
2、活动基本正常);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2、因年龄偏大原因、无法找到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残疾人。3、其他各种原因没有就业的、但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二)提供项目的企业能够提供适合居家就业项目及服务(上门培训、送货、收货、结算及支付报酬等服务)的企业。提供项目包括网店客服专员、电子元件加工或装配、钟表元件加工或装配、拣茶工、编毛衣、十字绣、绘画(油画制作)垒球、雨具、拉链、饰品等能够配送到家庭的手工制作品,以及其他新开发的适合项目。二、目标任务1、至2015年,全市扶持1400名以上残疾人实现居家稳定就业,使残疾人得到稳定收入;并帮助贫困的残疾人实现脱贫。每年扶持350名以上,各县(市、区
3、)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计划数;从业残疾人数量逐步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2、至2015年,全市开发征集适合残疾人稳定居家就业项目44个,每年11个,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发征集1个适合20名以上残疾人居家就业的项目。3、残疾人居家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残疾人居家就业需求,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总体与社会就业要求相适应。4、详见本细则所附开展 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 任务指标分配表。三、主要措施做法(一)企业方面1、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及服务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民政福利企业审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1)企业依法与安置的从事居家就业的每
4、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企业每个月平均实际安置居家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40%(含)以上,且从事居家就业工种的残疾人职工不少于30人。(3)企业提供的居家就业工种,经企业上门培训后,残疾人通过居家劳动每月可领到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工资卡,向安置居家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实际足额工资,且工资卡保证发放给每位残疾人职工。(4)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安置居家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超过年
5、龄段无法办理缴纳保险的,企业应当将各种应缴保险金额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残疾人职工。(5)企业提供的居家就业工种必须是适合残疾人在家从事的工种。(6)企业必须为从事居家就业工种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培训、送货、收货、结算及给付报酬等系列无障碍服务。2、未申办或不符合申办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但与居家就业残疾人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可凭安置居家就业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上年度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参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居家就业的残疾人为该企业在岗残疾职工。企业与居家就业的
6、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协议须经残联部门确认盖章后方生效。3、对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就业项目但未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凭由税务部门提供给残疾人的票据将该项生产加工支出费用以生产成本进行入账,但每月入账成本总额必须与应发残疾职工工资总额相符,以每月银行工资发放回执为依据。(二)残疾人方面1、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有意从事参与居家就业,可向所在地残联部门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残疾人居家就业登记表,由当地残联根据残联人实际推荐居家就业项目。2、在从事居家就业比较密集的残疾人区域,残联部门可以帮助协调企业,因地制宜,设置 XX市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联络服务站 ,指定或临时聘用1名该区域的残联工作人员
7、或联络员作为服务站管理员。管理员主要在该区域居家就业企业和残疾人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提供人员召集、培训、送货、收货、结算服务。管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收集所在区域内从事居家就业的残疾人信息后,向税务和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办理残疾人居家就业工程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3、从事居家就业残疾人,要珍惜机会,努力工作,争取和企业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努力成为企业正式员工。四、优惠扶持政策(一)企业扶持政策1、 居家就业型 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
8、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不包括企业为其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
9、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增值税的退税。增值税采取 即征即退 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核定的当月应退税款退还企业,即征即退,不得发生新欠退税。(4)营业税的减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减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
10、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12。兼营营业税 服务业 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 服务业 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 服务业 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本月的营业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营业税减税优惠政策。(5)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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