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市政安居工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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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码: (ZX)-CZ01-2013第016号- 资产银行市政安居工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节前言1第二节释义1第三节声明与承诺3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5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7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转让8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8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13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4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5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6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7第十四节清算交收安排17第十五节越权交易17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
2、核算17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17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分配17第十九节报告义务17第二十节风险揭示17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17第二十二节 违约责任17第二十三节 争议的处理17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17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17第一节 前言(一)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二)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三)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4、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第二节 释义此节应参照华联的版本,增加“借款人”等条款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资产银行市政安居工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2、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注册登记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借款人: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特定财产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即资产银行市政安居工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由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9、投资说明书:指资产银行市政安居工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1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托管
6、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2、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缴纳认购款或获分配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账户,资产委托人在持有计划份额期间,不得变更本账户,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的,应出具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认可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3、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中或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一切收入及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14、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1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
7、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16、参与:指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内加入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7、退出:指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内将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卖给资产管理人的行为。18、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19、元:指人民币元。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1、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自身及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与资产管理人签署销售业务相关协议后,可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2、万联集团:指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徐庆祝先生。23、星联:
8、指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向星联发放委托贷款之前不能说是投资,徐庆祝持有星联90%的股权。24、万联置业:指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系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抵押担保且与星联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法人。2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三节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
9、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优先级委托人承认,本合同所提及的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或担保,该等预期收益率具有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持有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甚至本金受损的风险。次级委托人承认,其所承担的风险高于优先级委
10、托人,并将劣后于优先级委托人受偿,极端情况下,其投资本金将可能无法收回。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
11、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资产银行市政安居工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本合同有效期内,本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向星联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为投资者谋求合理的投资回报。(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1.8亿元人民币。(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七)资产
12、管理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合同第四节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销售方式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3、销售对象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
13、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计划份额由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要求的投资者认购。(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1、认购面值在初始销售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份。2、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货币形式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再次认购的,每次认购的单笔金额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1、认购费用无认购费,则销售费用怎么出?有一种办法是,此处照收,收多少则后面的预期收益相应的提高多少,
14、以保持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基本不变。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2、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将随资产委托人到期收益及本金分配时由资产管理人返还给资产委托人,其中利息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认购申请的确认资产委托人将签署后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认购材料全部送达销售机构,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认购资金的,销售机构方可受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申请。销售机构受理认购
15、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认购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未获确认的认购资金不划入募集账户,直接由销售机构退给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截止时,注册登记机构就委托人的有效认购申请按以下规则进行确认:(1)在满足单笔初始委托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不超过200人(单一委托人认购资金超过300万元的,不受前述200人的人数限制)前提下,委托人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注册登记机构对全部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2)如单笔初始委托资金不足300万元的委托人未超过200人,且全部委托人认购金额超过
16、1.8亿元人民币;或者如单笔初始委托资金不足300万元的委托人超过200人,且全部委托人认购金额未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或者单笔初始委托资金不足300万元的委托人超过200人,且全部委托人认购金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则注册登记机构将针对全部份额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不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申请时间在先的申请予以确认;相同时间提交的申请,对金额较大的申请予以确认)进行确认,以使全部委托人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且单笔初始委托资金不足300万元的委托人不超过200人。按照上述确认原则,未予确认的认购金额将返还给投资者。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就前述确认原则制定细则,投资者应予遵守。如注
17、册登记机构确认募集金额不足1.5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份额均确认失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五)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1、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
18、币、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且委托人认购金额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认购金额限制。(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间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三)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节第(一)条约定的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
19、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转让(一)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参与或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二)本计划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下,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之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及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另行公告。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1、资产委托人概况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署页列示。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
2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同一级别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4、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
21、情况;(5)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楼法定代表人: 葛航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22、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联系人: 王波业联系电话:021-20899302传真:021-50329807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
23、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根据投资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作为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9)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10)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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