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办公场所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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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胜利东路23号大楼二楼部分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漳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标的:本办公场所座落于市区胜利东路23号大楼二层部分办公场所,建筑面积175M2。二层部分办公场所仅限于科技研发或纯文字办公用途。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三年,租赁时间从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年租金为 元,按壹年缴纳一次租金,确认成交后1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同时缴纳壹年租金及承租保证金,以后每年需提前一个月缴纳下年
2、度租金。出租场所于2011年2月底前移交给乙方使用。第三条 承租保证金及滞纳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承租保证金,保证金额为壹万元整,承租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将房产所有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由双方共同确认承租场所及其所有设施、设备完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确认各项费用已结清,承租保证金如数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否则按每日2计付滞纳金,甲方有权从承租保证金中抵扣受偿。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和承租保证金,应支付滞纳金给甲方,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按该年度租金额每日2 计算,逾期三十日未缴清承租保证金或各期到期租金,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本租凭场所,乙方原已交的租金
3、和承租保证金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 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四条 维修保养及安全:租赁期间,乙方应对租赁场所进行检查、修缮,如有损坏,乙方应立即修复,确保良好的使用功能。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公安交通、卫生、城市执法、消防、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各项检查,确保承租场所的安全。租赁期间承租场所及周围环境、业务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通信、物业管理、押金等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均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承租场所进行结构上或其它方面的修改,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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