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快递服务合同角度论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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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从快递服务合同角度论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格式条款的广泛使用顺应了市场经济对于现代交易的要求,它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生产经营的效率。但是,由此衍生而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消费者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快递行业的发展也是空前巨大,本文以快递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为切入点,从分析目前快递行业中存在的格式条款的现状出发,探讨我国格式合同条款的立法规制问题。论文关键词:快递服务合同 格式合同 条款 立法规制一、前言格式合同作为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社会各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并且一直保持着一个上升的趋势。格式合同的产生
2、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它扩大了商事交易的范围,降低了交易的成本,符合当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我们同样也发现,处于经济强势地位一方的格式合同提供者将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近几年飞速发展起来的快递行业,因为格式合同条款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建立,往往是通过快递运单的方式。消费者在快递运单上签名就代表其愿意接受该快递服务合同条款的内容。从表面上看,这是快递公司与消费者出于自愿而缔结的合同,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实际上是快递公司依托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迫使消费者接受了这个不公平的结果。形式上的平等却产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的结果
3、,这个基于格式合同条款产生的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矛盾如何得到更好的解决是我们目前需要关注的问题。二、格式合同的现实分析格式合同,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格式合同具有事先制定性。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他们就已经制定好合同的具体条款。第二,其具有反复使用性。反复使用性是指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则可大规模反复使用,内容特定,但是对象却是不特定的。第三,不与对方协商性。格式合同的提供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有协商而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这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是相冲突的。格式合同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它
4、顺利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格式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逐条敲定,精简了缔约阶段要约与承诺之间反复的过程。同时,格式合同对不同的当事人均可适用,使得成批地签订大量的合同成为可能,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生产经营效率,适应了大量频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存在其消极的方面。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制定的过程中,条款提供一方往往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相对人的利益未有多加考虑。这样很有可能出现其利用自身制定条款的优势地位规定不公平的合同内容,不合理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的特点很容易被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将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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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快递 服务 合同 角度 格式 立法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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