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宅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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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西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2、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西安市、土地使用证/土地批文号为 西雁国用(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 年 08 月 28 日至 2074 年 08 月 27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6) ,施工许可证号为 03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
3、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剪力墙 结构,层高为 2.9 米,建筑层数地上 28 层,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其它】。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3 种方式计
4、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币)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元整。 3.按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房屋单价 / 元,房屋总价 / 元,其它 /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
5、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 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含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6、;超出3 %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 X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 元(大写 ,余款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支付(具体详
7、见附件五第六条、第七条)。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5
8、(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登记资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
9、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因政府原因致使延期交房,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3. / 4.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
10、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目的比率)的违约金。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 、空间尺寸、朝向;(2) / (3) /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
11、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
12、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出卖人有权通过报纸公告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或登报声明)之日起即为送达,买受人未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商品房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交接日的第二日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
13、、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由出卖人补装或补偿相应差价。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电梯按交付日期正常运行;2.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管线安装到户;3.暖气、热水在第二个采暖期由热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供应;4.地下停车场交付后60日内正常使用; 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由出卖人承
14、担买受人实际损失;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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