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本(民生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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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直接租赁船舶类) 编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天津市空港保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法定代表人:孔林山电话:010-68940066传真:010-68489378 承租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 (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性质
2、1.1 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 1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 年 月 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第三条 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 年 月 日与出卖人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
3、同,向其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 元整人民币(小写: )。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3.3 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合
4、同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 2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3.4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 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日 3在出租人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手续前,尽管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船舶,但不
5、得将租赁船舶投入运营使用。3.6承租人在接收租赁船舶时,应当代表出租人要求出卖人提交并接受出卖人提交的与租赁船舶相关的下列文件,并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提供租赁船舶相关文件的义务。承租人在此确认,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因此引起的租赁船舶品质与交付问题均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完全独立承担审核、判断及接受租赁船舶相关文件的责任。(1)交接船协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三份(2)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证书及有关证书或临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3)出卖人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四份。系泊试验、清水试验和挖泥试验报告一式三份。(4)主要原材料(钢材、管材、防火材料、油漆等)材质证书一式三份。(5)设备随
6、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说明书及必要的船舶产品证书一式三份。(6)工具、属具清单、备品、配件清单一式三份。(7)造船厂的建造证书一式三份。(8)交接船后三个月提交竣工图一式三套,电子版一套。(9)其他相关文件。3.7无论出租人是否对出卖人提供的任何有关租赁船舶的各种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签收或签署,均不表示出租人对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项下的租赁船舶质量、权属的认可,出租人对租赁船舶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 4权属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3.8 如因承租人原因延迟接收租赁船舶的,或者承租人不论任何原因拒绝接收出卖人向其交付租赁船舶的,因此而产生的出租人作为船舶建造合同/船
7、舶买卖合同之买受人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概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承担出卖人因此而可能产生的对出卖人的所有赔偿责任,并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律师费)。此外,即使出现本条约定情形,本合同的履行不受任何影响,承租人仍应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3.9 双方在此确认,在承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租赁船舶毁损、灭失,其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第四条 租赁船舶的质量、权属瑕疵与索赔4.1 鉴于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系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性能、设备、技术指标、技术
8、服务及船舶的品质保证、交船期、支付方式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保证租赁船舶质量无瑕疵和权属无瑕疵,在本合同有效期出租人在此将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包括接受、验收租赁船舶的权利、要求出卖人提供维修、 5保养服务的权利、索赔权等转移给承租人。4.3 鉴于承租人系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租赁船舶及出卖人,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时,承租人应自行直接向出卖人或相关责任人交涉或提出索赔,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租赁船舶在交付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2)承租人在使用及营运过程中发现任何租赁船舶的设计和/或建造缺陷、瑕疵(包括针
9、对租赁船舶的索赔等情况);(3)租赁船舶在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生其他任何违反建造合同的条款的情况。4.4 除本合同第16.1.2条的约定外,出租人对其他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出卖人不能交付或迟延交付租赁船舶均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自行直接向出卖人交涉或提出索赔,即使租赁船舶不能交付或迟延交付,承租人仍应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4.5 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无论承租人是否依据上述约定向出卖人要求索赔,无论该等索赔是否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该等索赔获得充分赔偿,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
10、金支付及其他义务。4.6 如发生上述索赔情形,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合理要求而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书授权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索赔或诉讼或仲裁,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概由承租人承担。索赔/诉讼/仲裁的一切结果由承租人享有,但承租人应当将索赔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64.7 承租人有义务根据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进行索赔)以保证出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在形态品质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如承租人违反前述义务造成出租人损失或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承租人应予以足额赔偿。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为保护自身利益,出租人有权自行采取补救措
11、施,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五条 赔偿5.1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船舶期间,对第三人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全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诉讼、或垫付费用(包括律师费),导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承租人应无条件立即给予赔偿。5.2 承租人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第六条 租赁期限和起租日6.1 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后、注销光船租赁登记日止; 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选择留购租赁船舶或获得船舶所有权的,则至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日止。6.2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自起
12、租日起算,直至本合同附件二租赁附表列明的租赁期限届满为止,共计 月。6.3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确定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的起租日:7(1)承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并签署租赁船舶接受书之日,若承租人怠于签署租赁船舶接受书,仍应视该日为起租日;(2)出租人支付完毕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项下租赁船舶购买价款之日;(3)其他:第七条 租金与其他款项7.1 承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使用船舶,须按本条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7.2 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租赁附表(所规定的还租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期次、租金金额、租金调整方式等规定,向出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对此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未经出
13、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迟延支付租金或缩短、延长支付期限。如果承租人所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应按照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的顺序予以抵偿。如果租赁船舶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并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五),承租人在此承诺,对出租人因实际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租金调整及调整后的租金数额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严格按照租金调整通知书的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7.3 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附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 8人在租赁附表列明的每期租金付款日前五(5)
14、日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四)。承租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该等通知书与租赁附表所载 (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浮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租金以及利率调整日当期租金金额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对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部分,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执行。9利率调整时,出租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五)。承租人在此确
15、认,承租人同意租金调整通知书 利率计算,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列第 项之规定:(1)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2)按季支付,每季度末月的15号为支付日,如起租日不在每季度末月15号的,则最后一期租前息应在起租日结清;(3)其他支付方式:7.6 租前息的调整方式与租金的调整方式相同。第八条 租赁船舶的使用区域8.1 依据船舶种类,其使用区域如下:(1)挖泥船: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船舶托航和施工区域范围。(2)远洋船和运输船: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批准的船舶航行区域范围。(3)其他:8.2 承租人承诺,租赁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经营,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进行合适、合法的作业。第九条 租赁船舶的所有权9.1 承租人确
16、认,出租人是租赁船舶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船 10舶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现在或将来附属于租赁船舶的船壳、机器、设备、属具、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即使这些部分系承租人另作添加,添加部分的所有权亦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之所有权为租赁船舶的整体权利,出租人同意不对船舶与船舶附属设施或装备分割行使所有权。 但是,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船员个人物品等不属于出租人财产。9.2 承租人应在租赁船舶显著位置设置所有权人为出租人的清楚标志,以防租赁船舶被扣押或查封。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船舶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合理认为承租人为所有权人的事件发生。9.3
17、 如任何第三人由于非出租人原因,对租赁船舶主张任何权利而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概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还应赔偿出租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9.4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船舶进行附合、混合或加工等应当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有权随时了解租赁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当前运输任务,承租人应如实告知。9.6 在充分考虑该船舶融资租赁之事实的前提下,在保证承租人享有本合同项下对船舶的使用和占有权利及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承租人在此同意出租人可随时在租赁船舶上设立船舶抵押权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担保,同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出租人在租赁船舶上设立船舶抵押权或其他类
18、似性质的担保时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即可,而无须获得承租人届时进一步书面同意。9.7 租赁船舶不得作为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承租人破 11产时,租赁船舶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畴。第十条 租赁船舶的使用权10.1 租赁期限内,租赁船舶的占有、使用、经营权属于承租人,但承租人必须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或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不得将租赁船舶用于非法用途。承租人保证租赁船舶始终处于完好运营状态,并承担租赁船舶的使用、营运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0.2 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船舶,除非承租人违约,否则出租人应对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任何第三人由于出租人转让、质押本合同权利、
19、抵押租赁船舶等原因对租赁船舶主张任何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船舶,出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10.3 承租人保证在每个航次开航前或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船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船舶,保证船体坚固水密,自行承担费用配备合适的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在任何时候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等全部船员都应视为承租人的雇员,由承租人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与出租人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10.4 因租赁船舶自身原因或者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维修保养租赁船舶的过程中,造成承租人、承租人雇员或者第三人的人
20、身和/或财产损失的,不论是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油污责任、船舶载运货物造成污染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仅因出租人是租赁船舶的所有权人而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则承租人应给予出租人足额赔偿,并消除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不良影响。1210.5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租赁船舶,及时支付、清偿各项费用、债务。因承租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及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导致在租期内发生针对船舶或与船舶有关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如果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10.6 承租人作为光船租船人,对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与租赁船舶有关的
21、一切债务、索赔、责任承担完全的责任,不论是基于合同责任或基于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也不论承租人对债务、索赔、责任的发生是否存有过错。如果租赁船舶由于承租人使用、营运而发生的债务、索赔、责任而被留置、留滞或被法院扣押,期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承租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数支付租金外,还应尽快偿还相关债务并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舶尽快获释,确保船舶免于被强制出售。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承担责任或采取措施使船舶获释,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的行动代承租人进行赔偿、使船舶获释,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租赁船舶最终被强制出售,根据适用的分配程序而有剩余的,
22、 剩余款项全部归出租人所有,若该部分款项不足以抵扣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付款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10.7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保证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持有始终有效的船级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以及其他有效船舶证书。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舶的继续营运 13必需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添置新的设备,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改进或改造。改造期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租金。10.8 在租赁期
23、限内承租人应使用经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的船名并悬挂相应登记的船籍国旗帜,不得要求改挂其他国旗。但承租人可自由使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经核定的承租人船舶烟囱标志和悬挂承租人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支付,所用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不影响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支付租金。10.9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船舶增加、拆改任何零部件(正常维修保养除外),不得改变租赁船舶的结构、外观、性能、用途、品质等。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可自行承担费用对租赁船舶进行改装,但不因此影响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如因改装造成船舶损坏的,承租人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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