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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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核发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规划核实。负责制定苏州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标准,组建全市地
2、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组织姑苏区区管道路地下管线普查和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负责履行地下管网信息告知职责。会同市市容市政局召集市级联席会议。市住建局:负责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日常综合协调管理。承担地下管线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查处地下管线工程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建立协同监管信息平台,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计划、市管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单位之间的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地下管线管理所承担。市公安局:负责地下管
3、线工程施工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以及地下管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的现场秩序维护。负责人为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案件的查处。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工程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生产安全事故。市质监局:监督和指导管线单位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地下管线管理、普查及信息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市法制办:负责地下管线管理相关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执法监督、执法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建立管线安全监管制度。联合规划部门制定专项管线规划,
4、指导管线单位做好老旧管线改造计划。负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施工单位资质复查工作。管线单位:承担本专业管线管理主体职责,制定管线建设计划和老旧管线改造计划。组织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属地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各项许可、档案移交等手续。科学组织施工,开工前组织工程交底并落实周边管线保护措施。建立地下管线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维护养护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对属地范围内各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行为进行审批和日常管理。负责完善区地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建立或明确管线管理机构,落实地下管线综合协
5、调管理和日常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各类管线建设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普查,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建立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系统并实现动态更新。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第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
6、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第九条 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规划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
7、报送计划。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
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第十五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9、(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七)通信电缆2孔的;(八)各类工业管线;(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一)第十五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二)规划宽度10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后,持批准图纸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向管线管理机构备案;(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规划部
10、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当同步进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改建工程统一规划,协同设计。施工时应贯彻先深后浅,先大口径后小口径,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十七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
11、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建(构)筑物、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问题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
12、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管线工程总造价3%至15%的罚款;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第二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管线管理机构。管线管理机构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年度施工计划和月度挖掘审批计划,并对管线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地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工程审批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市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规划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召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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