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模板三方一以上(红星有权涨租)专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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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 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 出租方:_ (以下简称“出租方”)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管理方:_ (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承租方:_ (以下简称“承租方”)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_ 授权代表:_ 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出租方将_商场展位租赁 给承租方,并由红星美凯龙基于商场运营提供市场管理、营销、推广、培训等商 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2、展位位置及编号 1.1 租赁给承租方的展位编号为_,位于 _ (以下简称“展位”)。 第2条 计租面积 2.1 经各方共同测量,展位实测面积为_平方米,测量结果见本合同附件一“展位平面图”。商场公摊系数为_ 。经核算,该展位计租面积为_平方米。 第3条 展位用途 3.1 承租方承租该展位仅限用于经营_ _类商品,品牌及系列为 _ 。 第4条 租金和管理费 4.1 承租方应于每一付款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和市场推广费,并向红星美凯龙支付管理费(红星美凯龙就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市场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品牌宣传及营销推广、金融相关增值服务等,详见本合同通用条款)。 4.2 租金单价为_
3、元/ 平方米/ 月,承租方应付的租金首期为_元,末期为_元,期间每一期均为_元。市场推广费单价为_元/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市场推广费首期为_元,末期为_元,期间每一期均为_元。 4.3 出租方授权红星美凯龙工作人员代为收取租金和市场推广费。根据出租方(或其关联方)和红星美凯龙(或其关联方)此前签订的委托建设装饰和经营合同(或性质类似的合同,以下简称“委管合同”),红星美凯龙有权向承租方直接收取一部分租金和市场推广费,作为出租方在委管合同项下 应支付的委托经营费,该部分租金和市场推广费付至红星美凯龙账户。出租方仍应根据第4.2 条约定的租金和市场管理费金额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4.4 管理费单
4、价为_元/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首期管理费为 _元,末期管理费为_元,期间每一期管理费均为_元。 4.5 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此后应于每一付款周期之前的_ 日前(非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支付下一期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 4.6 自第二合同年度起,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按照红星美凯龙统一制定的收费政策调整。 第5条 租赁期限和付款周期 5.1 租赁期和服务期限均自_年_月_ 日起至_年_月_ 日止,出租方应于起租日将展位交付给承租方,交付状态及相应的设施、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交接清单”。 5.2 租金和市场推广费的起算时间为_年_月_ 日
5、;管理费的起算时间为_年_月_ 日。 5.3 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的付款周期均为_个月。 第6条 保证金 6.1 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红星美凯龙支付保证金,其中:履约保证金 _元;质量保证金_元;服务保证金_元;电信设施押金_元;装修工程保证金_元。(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服务保证金和电信设施保证金以下合称“管理保证金”;所有类别的保证金以下合称为“保证金”)。 第7条 装修 7.1 承租方可以在_年_月_ 日至_年_月_ 日期间对展位进行装修,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红星美凯龙支付垃圾清运费_元。 第8条 其他收费 8.1 承租方应向红星美凯龙支付电费,电费单价为_ 。 8.2 红
6、星美凯龙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承租方提供空调服务,承租方应在红星美凯龙提供空调服务的期间向红星美凯龙支付空调费,价格为_元/平方米。 第9条 收款信息 9.1 出租方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_ 开户行名称:_ 开户行账户:_ 9.2 红星美凯龙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_ 开户行名称:_ 开户行账户:_ 第10条合同构成 10.1 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条充分解释和理解 11.1 各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红星美凯龙已就所有条款向承租方及其授权代表、经办人员作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承租方及其授权代表、经办人员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完全理解和同意本合
7、同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及所有附件。 第12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变更事项的补充性法律文件,且必须加盖红星美凯龙公章后生效。 12.2 承租方特别同意,未经红星美凯龙向承租方出具专门的书面授权书,红星美凯龙工作人员无权代表红星美凯龙作出任何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诺、保证或行为,对此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完全理解和同意。 12.3 有关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以及附件相关约定执行。 第13条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均可向商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通知和送达 14
8、.1 给出租方的书面文件应通知和送达至: 联系人名称:_ 联系地址:_ 联系电话:_ 14.2 给红星美凯龙的书面文件应通知和送达至: 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红星美凯龙_商场总经理 联系地址:_ 联系电话:_ 14.3 由于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承租方同意并确认可将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件送达至本合同约定的展位,并由当时在岗的承租方营业员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或按以下地址向承租方进行通知和送达: 联系人名称:_ 联系地址:_ 联系电话:_ 第15条生效 15.1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为签署页) 出租方(公章): 管理方 (公章): 承租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 签署日期:_ 签署日期:_ 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承租方资质 1.1 承租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商品品牌、品类和系列名称以及承租方取得的授权范围开展经营,不得随意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经营品类。 1.2 承租方拟变更或新增经营品类的,应当新品类的商品。 1.3 承租方承诺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已向红星美凯龙提交以下文件: 1.3.1 承租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承租方签署本合同后在展位地址上注册设立公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新设立实体的名义重新签订补充协 议,且由承租方为新设立实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提交前述文件; 1.3.2 承租方所经营商品的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联系方式; 1.3.3 从生产商逐级授权至承租方的代理授权书或直营证明; 1.3.4 若承租方使用注册商标,应提供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及加盖商标注册人公章或个人印章的授权文件,如该注册商标系著名、驰名商标,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3.5 红星美凯龙指定商品的环保检测报告; 1.3.6 红星美凯龙指定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1.
11、3.7 商品目录、宣传册、说明书等。 1.4 承租方应当就其销售的每一种商品单品向红星美凯龙提交以下文件,经红星美凯龙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在展位内展示、销售: 1.4.1 由生产商加盖公章的商品材质证明文件; 1.4.2 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应提供认证机构颁布的认证证书; 1.4.3 享有专利权的,应提供专利证书及相应的许可文件; 1.4.4 承租方宣传其商品属于进口商品的,应提供进口报关单; 1.4.5 根据中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有关法律法规,商品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电线电缆、电路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照明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等
12、),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证)证书; 1.4.6 根据法律法规,商品必须凭许可证经营的,提交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 1.5 承租方根据本条约定所提交的文件均应为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向红星美凯龙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承租方公章的复印件。 1.6 承租方保证根据本条约定提交的文件均系合法取得,并在租赁期限内有效存续。前述文件如有失效、变更的,承租方应及时申请续展或换领新的文件,并于原文件失效之日前向红星美凯龙提交更新的文件,无法及时更新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在红星美凯龙指定的期限内补交。 第2条 商品检测管理 2.1 承租方应配合红星美凯龙编制红星美凯龙商场环保、质量检测年度计划。红星美凯龙
13、有权每月邀请指定的检测机构至商场抽检商品,承租方应配合抽检工作,根据红星美凯龙或检测机构的要求提供商品。 2.2 商品经抽检不合格的,承租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的商品,并提供同型号的商品再次进行检测。再次检测仍不合格的,红星美凯龙有权要求承租方停业整顿,并将展位内陈列的所有商品送检、更换,直至检测合格方可重新开始营业。 2.3 每月常规抽检的检测费用由红星美凯龙先行垫付,检测结果出具后,商品经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均由红星美凯龙承担;商品经检测不合格的,则抽检和后续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3条 商品价格及标价签管理 3.1 承租方应当遵守红星美凯龙制定的关于商品价格、标价签及
14、降价签的管理制度,并在商场内实施统一的“红星美凯龙标价签”,不得使用自制标价签或手写标价签,严格做到一物一签,货签对位。 3.2 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在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关于“原价/现价”或类似的宣传。 3.3 承租方进行促销活动,必须要提前7天向红星美凯龙申请降价签。在降价日期活动开始前,不得以低于申请降价活动中原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3.4 承租方销售商品的折扣率不得低于_折。如有特殊原因,如样品清样、更换品牌等,商品销售价格低于该折扣率的,必须先向红星美凯龙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 3.5 承租方采取价外
15、馈赠方式进行销售时,馈赠物品必须如实标注商品的品名、型号、数量、规格等,赠品的价值公示须有依据,馈赠物品也必须为合格品,并且承租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就赠品提供售后服务。 第4条 销售行为 4.1 红星美凯龙有权对商场收银进行统一管理,承租方应当配合。 4.2 承租方在商场内成交的全部交易,必须使用红星美凯龙统一制定的定/销货单(销售合同),并严格按照红星美凯龙的规范要求录入,凭收银号和商户卡到收银台进行交款,完成收银交易。 4.3 承租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方式记录其在商场内的全部交易信息,确保该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展位内至少留存一份记录。红星美凯龙有权查阅承租方在商场内的全部交易信息或以
16、电子方式接入承租方计算机 系统以获得该等信息,承租方不得拒绝或阻挠。 4.4 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招徕或劝诱顾客私下与承租方达成任何交易。 4.5 承租方应向顾客开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无法于当日开具的,应向顾客做好解释工作,并通过税务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服务点代开,于定/销货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顾客提供发票。 4.6 承租方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4.6.1 与商场内其他承租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6.2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商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其他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4.6.3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17、,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 4.6.4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4.6.5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4.6.6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4.6.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5条 促销活动 5.1 红星美凯龙有权统一组织各类促销活动,承租方应当积极参加。促销活动有关费用分担在促销活动细则中规定,承租方应按规定及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5.2 承租方配合红星美凯龙组织的促销活动的,红星美凯龙可以向承租方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 5.3 如承租方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参
18、加红星美凯龙组织的促销活动累计达三次,红星美凯龙有权解除本合同。 5.4 承租方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租方的任何促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必须事先将具体方案提交红星美凯龙审核,经红星美凯龙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承租方的促销行为或其他商业活动妨碍其他展位经营的,红星美凯龙有权予以制止。 5.5 承租方自行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在促销广告的醒目位置标示活动的起止时间、附加条件(例如限前几名成交顾客、设置消费金额下限)等,并在销售过程中向顾客详细说明。 5.6 承租方必须保证促销活动期间所发生交易的真实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红星美凯龙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礼金或礼品价值两倍的违约金,
19、承租方借促销活动套取礼品的,还应归还相应的礼金、礼品。 第6条 售后服务 6.1 送货及安装服务 6.1.1 承租方应于定/销货单开具之日起7 日内向生产商订货,并于定/ 销货单约定的送货安装日前7 日将商品配送至送货地址所在城市,完成备货。 6.1.2 承租方应按照定/销货单约定的时间,将顾客所购商品送至约定地点。若送货安装发生延迟,每延迟一天,承租方要向顾客支付逾期商品总价3的违约金。若由于无法及时送货、安装超过30天,造成顾客提出退货或退订的,承租方应该按照定/销货单的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或者根据顾客的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6.1.3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发货的,承租方应当立即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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