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BOT脱硫项目CEMS设备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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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能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62.5MW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工程CEMS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号:LXXXX-P030103-N买方:XX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卖方:XXXX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XX省杭州市XXXX年07月目录合同说明3定义4第1章 合同标的6第2章 供货范围7第3章 合同价格8第4章 付款9第5章 交货11第6章 包装与标记14第7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17第8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20第9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23第10章 保证与索赔25第11章 税 费28第12章 分包与外购29第13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30第14章 不可抗力32第15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33第16章
2、合同生效34第17章 其 它35合同附件37附件1 交货进度37附件2 大(部)件情况38附件3 性能保证值违约39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40附件5 技术协议41附件6 分项价格表42合同说明买方:XX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户: 卖方:XXXX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户: 合同签约地点:XX省XX市合同签约日期:XXXX年07月04日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就华能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62.5MW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工程烟气脱硫工程项目CEMS设备的交易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3、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买方”是指XXXX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承人。2. “卖方”是指XXXX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承人。3. “货运代理”是由买方指定的货物运输公司,指广州三联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表王万林:13454199816(0571-85024230),代表买方全权负责货物自交货地点至使用现场的运输事宜。4. “电厂”是指华能湖南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 “业主”是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6. “现场”是指湖南省XX市城陵矶华能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62.5MW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
4、工程烟气脱硫工程工地为买方指定的场所。7. “分包商”是指承担由卖方分包的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承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8.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9.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的技术指导文件(包括设备操作手册、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以及维修说明书、备品备件的技术规范及清单、专用工器具说明书等。10.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全部服务,即提供(不仅仅限于):设备设计、图纸资料以及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
5、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服务(包含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11.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2. “备品备件”是指卖方应提供给买方的备用部件和专用工器具,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质量保证期内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器具等。13.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4. “末批货物”是指在该“末批货物”交付后即可使得该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该合同价格98%以上,并且保证余下的未交付设备不影响整个脱硫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
6、验的正常进行。15.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业主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6.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和/或业主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7.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业主为检验烟气脱硫系统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18. “初步验收”是指设备安装后,在烟气脱硫系统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达到了系统保证值并由业主签署了初步验收证书的验收。19. “最终验收”是指业主在烟气脱硫系统保证期满并签署了最终验收证书的验收。20. “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
7、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及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的情形。21. “潜在缺陷”是指保证期满之前已经存在但不能由常规的检验发现的设备缺陷。22. “变更通知书”指按本合同第十四章的规定,由买方向卖方发出的修改文件。2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24.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7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25.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署最终验收证书)。26. “正式财务收据”是指卖方所在地政府部门(工商、财政或税务等)监制的结算收据或资金往来专用发票。27. “大件”是指重量不
8、低于二十吨和/或包装尺寸不小于933米(按长宽高计)的货物。第1章 合同标的本合同设备将用于华能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62.5MW机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工程项目。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名称:CEMS设备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5技术协议数量:详见合同附件5技术协议1.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其性能符合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应能保证“合同设备”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5。1.4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5。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9、按合同附件5。1.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5。1.7 买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第2章 供货范围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5。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以及技术服务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附件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以及技术服务等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第3章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大写:)。详见附件6分项价格表。本合同价格为各分项价格之和。如本合同价格与各分项价格之和不
10、一致,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3.2 本合同价格包括:设计费、合同设备价(含备品备件)、技术资料费用、工程设计配合费用、技术人员培训费用、现场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3.3 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设备的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不予提高(或增加)。第4章 付款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4.2 买方付款方式:电汇或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预付款采用电汇方式支付,其余付款采用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4.3 合同款的支付:4.3.1合同生效日期起15天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1)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
11、的、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见附件4);或者卖方向买方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2) 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正式财务收据;(3) 买方签署的符合附件5规定的初步提资的单据;(4) 由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原件。4.3.2卖方按约定的交货日期将每批货物交付买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货物合同价格的6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1) 收货证明:由买方代表或货运代理签署并注明货已收到的单据或货物提单或货物收据正本1份,副本3份;(2) 由卖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达到该批货物合同价格的100%)
12、正本1份;(3) 详细装箱单一式2份;(4) 由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正本1份,副本1份;(5) 由买方出具的已收到卖方提交的与该批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文件的证明1份。此单据由买方在工地收到该批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备妥交卖方;(6) 由买卖双方共同出具的验货单据;(7) 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报告;(8) 由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原件。进口部分的货物,还需提供以下单据:(9) 由货源地商会或货源地具有类似职能的其它有关机构签署的原产地证明书正本1份,副本1份;(10) 原产国出口商出具的相关货物质量证明正本1份、复印件2份;(11) 相关货物进口报关单副本1份,复印件2份。4.3.3初
13、步验收通过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30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20%:(1) 金额为合同价格20%的正式财务收据;(2) 买方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3) 由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原件。4.3.4剩余的合同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最终验收通过,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30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10%:(1) 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正式财务收据;(2) 买方出具的最终验收证书;(3) 由卖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原件。4.4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4.4.1如果发生卖方违约的情形,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和相关证明资料后3
14、0天内向买方支付相关赔偿金和违约金,或者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因任何质量问题而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则不足部分将由卖方另行向买方偿付。4.4.2如果发生买方履行合同违约的,则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和相关证明资料且由买方认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相关款项。4.5 卖方履行合同产生的相关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买方履行合同产生的相关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第5章 交货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必须保证及时和设备(部套件)的完整性。具体交货时间见附件
15、1。5.2 交货地点5.2.1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卖方仓库(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史各庄村史各庄构件厂院内),卖方负责合同设备发运前装车。5.2.2卖方对货物风险的责任一直到现场开箱检验通过后为止。5.3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按买方代表或货运代理签发的“收货证明”的实际时间为准。此日期也为本合同10.7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5.4 货物在装车并完成交货后,货物所有权应转移给买方。5.5 买方负责合同设备自交货地点到使用现场的运输。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二个月内,按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向买方提交一份清楚的分期交货一览表,包括每批货物名称、粗略的总重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5.6 经由
16、铁路运输的部件,其尺寸不得超过国家对非标准外形体的规定;当部件经由除铁路外的其它方式运输时,其重量和体积的限值,遵守有关运输单位的规定。5.7 每批合同设备备妥前15天内,卖方应用传真通知买方。通知中应指明:(1) 合同号:(2) 机组号:(3) 货物备妥日:(4) 货物名称及编号、KKS编码:(5) 货物总毛重:(6) 货物总体积:(7) 总包装件数:(8) 交货地点:(9)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按长宽高计)的每件货物,卖方应提前40天提交全部该类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一式六份),以及关于装卸方法、
17、承运船只的类型和内陆运输等的恰当而合理的建议。(10) 对于在运输和仓储时需特殊搬运的特殊物品(例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装卸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5.8 卖方应允许买方及业主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及货运代理交货日期。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5.9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1个工作日内,卖方应传真给买方下述单据:(1) 空运提单1份(如有);(2) 技术文件清单1份。在每批国内部分合同设备
18、自交货地点装车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特快专递寄给买方下述全套单据,同时应随货附上详细装箱单,副本一式2份:(1) 4.3.2条款中规定的发票,副本一式2份;(2) 详细装箱单,副本一式2份。5.10 在每批设备到货后,买方将通知卖方到指定地点进行货物清点检查,在确定货物完好无损后,买方的施工现场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在每批设备到货后一周内共同签署“收货证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该单据作为买方向卖方进行短装索赔的依据。货物运至现场后,一旦发现该合同设备/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卖方应尽快补齐或处理所缺或损坏的货物。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双方应视情节轻重协商解决。确属情节严重的
19、,买方有权拒收。此种情形下的货物延迟交付,由卖方承担迟交货违约责任。5.11 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最迟不得超过30天免费运到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否则视为自始未提交该备品备件,并按10.7款迟交货物等同处理。5.12 卖方应按附件5的规定,向买方提供相应数量与要求的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5规定的交付进度。5.13 自本合同生效起至设备到货日止,卖方须于每一个月的最后三天内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进度报告,报告须
20、说明设计、生产、交货和服务等各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及进度百分比。如果进度偏离预定时间表,卖方应在报告中解释延误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应修正方案,以确保此偏离不致影响本合同的实施进度计划。在生产、组装和交货期间的适当时间,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能证实进度的设备的彩色照片。在设备生产的关键时期,每个月须提供不少于三张照片,所有照片的规格应为200mm250mm,并应附有说明。5.14 技术资料应以直接递交给买方为主,也可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5.15 邮递的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的
21、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若提货通知单的时间戳记无法辨别的,则以买方实际收到技术资料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8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急用资料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否则视为卖方自始未提交该技术资料,并按10.8款等同处理。第6章 包装与标记6.1 包装卖方供应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且包装应满足货运代理运输的要求。6.1.1普通货物本
22、合同项下由卖方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应具备适应长距离空运、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形状及特点,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护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安装现场。6.1.2裸装货物对于裸装货物,卖方应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货物及便于搬运,如货物需装在舱面时,除采用常规保护方法外,须使用垫木、支架加固包装,以固定货物。6.1.3特殊货物6.1.3.1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相对之两侧标出该包装箱的重心位置(当该包装重心与中心不一致时)、吊索安放位置及国际贸易运输通用的标记和符号,以利于装卸搬运。6.1.3.2所有需要特殊包装及处理的货物,卖方应就包装及处理方式向买
23、方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特殊货物包装应采用买卖双方认为安全和便于搬运的包装。货物交货前1个月内, 卖方应提交全部特殊货物的下述情况:(1)卖方关于装卸方法、承运船只的类型和内陆运输等的适当而合理的建议;(2)对在运输过程中需特殊防护的货物应提供的保护措施的说明;(3)对在仓储过程中需特殊防护的货物应提供的保护措施的说明。6.1.4技术文件6.1.4.1卖方空运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妥善包装。以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国际航空运输的惯例。并能防潮防雨。6.1.4.2在技术文件的包装箱的两个侧面应清晰标明条款6.2.1所述的内容。6.1.4.3每一技术文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清单2份,并注明资料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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