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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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或合作成立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所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合作成立的其他组织应得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第四条 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遵循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所属
2、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对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审批;(四)负责组织、认定对本级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查审计、统计报告、产权交易、绩效考核等工作;(五)对单位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六)负
3、责核定、组织收缴本级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七)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审核本部门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统计报告等工作;(三)制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四)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予以监督, 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
4、产监管的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五)审核或者按规定权限审批本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六)审核、督促本部门单位所属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七)对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予以监督,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单位所属企业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二)按规定对单位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审核、申请报批;(三)组织开展本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查统计、审计评估、综合评价等基础工作;(四)制定本单位对所属企业
5、的监管办法,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对所属企业实施监管和考核,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及时收取、申报、上缴单位所属企业依法应分得的利润;(六)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单位所属企业的重要信息。第三章 产权管理第九条 单位所属企业应在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向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核发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样式见附件)。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归
6、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及资信证明文件,是单位所属企业办理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和产权转让等审批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单位所属企业,财政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审批事项。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单位所属企业及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单位所属企业及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管。第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主管财政部门。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指定或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第十四条 单位所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出具全体股东签署的国有产(股)权证明文件
7、,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提供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等事项。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企业或其他组织,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重大投资由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第十七条 单位所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一)单位所属企业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单位拟转让所属
8、企业的国有股权或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将使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三)单位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绩效考评结果和收入分配方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其奖惩意见;(四)企业对外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20%或一次性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五)拟处置资产的单位原值或者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六)企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七)为他人提供担保及捐赠(向国家公益慈善机构捐赠除外);(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九)企业发生的20万元或者净资产5%及以上的重大损失;(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认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项。特别重大事项由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第十八条 单位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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