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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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经营性借款(综合)合同 合同编号:借 款 人:身份证号码:地 址:抵 押 人:身份证号码:地 址:出 质 人:身份证号码:地 址:保 证 人:身份证号码:企 业代 码:地 址: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地 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3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与拨付 1.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1.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 工业生产经营 服务业经营 商业物流经营 其他经营。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1.3 借款人
2、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完全具备以后,由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1.4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第二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计息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年( 个月),预计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 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 360。 2.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
3、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利息 2.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浮动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
4、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 月1 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浮动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2.5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三条 费 用 3.1 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担保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3.2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 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
5、、公证及保险手续,并将该抵押物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4.2 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第五条 还 款 5.1 贷款期限在1 年以内的,应到期归还贷款,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有以下几种还款方式可供选择(按月还款的,还本付息日为每月_日):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本付息额=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3) 借款
6、人自愿选择以上第 种方式按月还本付息。 5.2 贷款选择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月和次月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个月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个月的,不足部分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_。借款人在此
7、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违约还款的,按到期贷款顺序归还,先还罚息、利息,后还本金。本扣款顺序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顺序扣款。 5.7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8、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5.8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付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9 贷款人因利率调整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做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履行缴付义务。 5.10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5.11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2 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贷款人除
9、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5.13 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抵押担保 6.1 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名称:所在地:数量(或面积):现时状况:评估价值:所有权属:使用权属:权证编号:其他事项: 6.3 抵押所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
10、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 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 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东方卡持卡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东方卡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发卡行接受为止。 6.5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11、6.6 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 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 本合同应向公证机关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9 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后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
12、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6.10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1 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
13、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6.12 抵押物共有人_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愿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
14、制执行措施。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抵押物共有人 (签字) 6.13 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
15、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抵押权人有权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8)其他约定事项: 6.14 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
16、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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