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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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昆山市清洁生产工作发展,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昆山市清洁生产考核意见( 昆经贸2004146号、昆财企字20042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是指由昆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选聘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在昆山市区域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咨询工作的咨询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昆山市经贸委和昆山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经市经贸委、环保局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联合评定后,每年在全市清洁
2、生产动员培训大会上将当年度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咨询机构组成推荐名单向企业公布。第四条 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资质,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具备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3、熟悉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能指导企业发现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客观分析原
3、因,协助企业系产生清洁生产方案、编写审核报告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五条 咨询机构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至昆山市经贸委、昆山市环保局,通过资格审核并经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1、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2、咨询机构从事清洁生产审核资质及聘用人员的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复印件;3、咨询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近两年中开展的工作业绩情况;如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请提交所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样本一份。第六条 咨询机构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实施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遵守以下基本条款:1、项目负责人应是本机构专职人员,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并至少完成
4、过两个以上企业的审核咨询服务;2、在企业现场咨询服务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项目规模较大时,现场工作人日需相应增加;3、至少应在企业中开展二次以上的清洁生产培训,对企业咨询服务过程做出完整、详实记录,并归档留存;4、协助企业分析相关资料、重点工艺流程、进行实测及平衡计算、产生并实施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拟定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按照审核验收意见,协助企业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整改;6、保守企业秘密。第七条 市经贸委对全市的咨询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咨询机构应每月定期向市经贸委报送签定清洁生产审核合同的企业审核报告的编制情况;根据当年度全市的清洁生产验收计划,及时调整并指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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