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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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
2、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第四条 鼓励临时聘用县内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运转困难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轮岗和待岗人员。第二章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78月向县编办提交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专题报告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理由、所需岗位、职责任务、聘用数量、聘用期限等内容。专题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对聘用临时工作人
3、员的数量,人社部门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财政部门对经费来源提出意见,三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专题报告后,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原则上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严格控制临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再聘请临时人员,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并从严控制。第三章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
4、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分别批复各单位的临聘人员招聘计划。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可由用人单位委托人社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中招聘。招聘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将临时工作人员备案表报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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