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合同书 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公职律师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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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合同书甲方:乙方: 甲方因工作开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
2、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所属的个人和其它关联单位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所属个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
3、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指定(电话:)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甲方向乙方每年支付律师顾问费 元人民币,于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如涉及诉讼或仲裁事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每年超过四个案件部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定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按东南省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第五条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啦啦县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壹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合同期满前15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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