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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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一、法律基础知识1、熟悉:(1)合同具有下列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即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合同是一种法律手段,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订立必须以法律为前提,合同必须服从法律;合同只有依法成立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关系。(2)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也叫本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
2、归属于他方的行为。基本特征:代理活动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3)合同代理的基本形式:委托代理(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合同代理一般采用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
3、情况下适用。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而且一般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委托代理成立的条件: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设立权利和义务。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的问题: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指定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无利害关系;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常理由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要求: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即委托书;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代理人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4)无权代理: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
4、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合法代理)和拒绝权(无效代理);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的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并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理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5)表见代理: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构成条件:存在无权代理行为;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
5、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效力,却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6)代理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非善意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实施的代理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非善意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行为是违法的,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
6、人负连带责任。(7)2、掌握(1)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缺一不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它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债权人)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债务人)。2)种类: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尚未成年但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尚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
7、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法人等。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a.依法成立;b.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进行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法人的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来实现的。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企业法人的法人代表是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等。只有法人代表才有权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定经济合同等。法人的产生、变更和终止:a.法人的产生:法人产生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行政命令的程序而成立的
8、机关和社会组织;二是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而成立的工商企业等;三是根据国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而成立的专门经济组织、学术组织的社会团体等。b.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依法成立后,在组织机构上、宗旨上以及业务方面的重大变更。c.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终止法人的资格。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主要包括:a.联营企业;b.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 d.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e.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1)涵义:称为合同的标的,
9、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2)种类:行为:所谓行为,在这里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财:所谓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它是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物:所谓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智力成果:所谓智力成果,又称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义
10、务:所谓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起合法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二、合同法1、了解(1)合同:又称契约,它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方面的协议以及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形式:按表达合同内容的方式不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按合同形式产生的依据划分:法定形式、约定形式。分类:根据履行期限的长短不同,可分为长期合同(超过一年)和短期合同;按合同的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按合同内容的包含关系不
11、同可分为总合同和分合同;根据业主的主从关系不同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按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绝签订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
12、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主的解释。(3)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
13、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4)保全措施:1)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条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可以行使而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2)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14、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限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归于消灭。(5)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a.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c.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d.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吸引,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生效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
15、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要约的,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时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送达方式要约的,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者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在要约中提出了生效时间,则以要约中提出的生效时间为准。要约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自此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应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进行,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欲使已经生效的
16、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撒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是指生效的要约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其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b.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
17、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要约以非对话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期限的开始时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是指承诺最迟必须送达的时间。未能在承诺期限截止日期前送达的承诺为无效承诺或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且按照通常情形
18、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算及时到达。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一旦生效,即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以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但承诺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3)要约和承诺的表现形式: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6)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
19、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特征: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合同解除要有解除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类型: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主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7)合同终
20、止: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的债权债务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8)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2、熟悉:(1)合同成立:涵义:指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法律意义:a.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已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b.合同成立即宣告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已成为可能。c.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区别合同责任和
21、其他责任的重要标志。合同成立的情形:a.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b.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c.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d.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b.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点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c.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d.当事人约定了合同
22、成立地点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生效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经过批准、登记以后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则自条件成熟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则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3)无效合同:涵义:凡严重违反合同订立原则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3、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类型:a.主体不合格的合同;b.内容不合法的合同;c.代理不合法的合同;d.程序和形式不合法的合同;e.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确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一切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无效免责条款:a.涵义: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b.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
24、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部分无效合同:a.涵义: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合同。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有效的合同须具备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可分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涵义:是指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或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条件下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权请示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被变更后,应按合理后的合同执行;合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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