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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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 董辅礽 经济研究1979年第1期发表了拙作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这篇文章曾引起较大反响,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这里不想就反对者提出的各种批评进行辩论,还是留待实践去检验这篇文章的论点为好。不过,我觉得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实在需要研究,这一点应该说是可以肯定的。这里,我只想就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从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再谈一点粗浅看法。在进入正题以前,有必要先区分一下社会主义所有制一般和具体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一般寓于个别之中,抽象寓于具体之中,社会主义所有制作为“一般”总是寓于个别之中,它总是
2、具体的,具有具体的形式,例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同样,在另一层次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作为“一般”,也总是寓于个别之中,它们各自也是具体的,具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例如,前者具有国家所有制等形式,后者具有合作社、集体农庄、人民公社等形式。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不能停留于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一般,而必须研究具体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本文所说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一、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1980年我在关于布鲁斯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理论一文中写过这样一段话:“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依我看,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一个是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着眼来研究,也就是研究在
3、特定的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它们的结构以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发展和它们的结构的变化。另一个是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原则的角度来探讨。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的上述两个方面显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依我看,在探讨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时,可以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但最后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求得问题的完满解决。” 见拙著大转变中的中国经济理论问题,山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下同),第148149页。现在,我还是坚持这样的看法,而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愈加深信,应该把改革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和结构作为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前几年,在推动农村
4、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为了减少人们的顾虑,减少改革的阻力,有人曾经提出,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不会改变农业集体所有制,改变的只是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方式。这种主张,在当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从理论上说是不妥的,对于改革的深入是不利的,因为它把在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业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变革问题从人们的视野中抹掉了。前几年,当城市中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展起来以后,为了同样的目的,我们又读到了一种主张,这就是,扩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主权,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会改变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改变的只是企业的经营方式。为了论证这种主张,还提出
5、了一些理论。这种主张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理论上看,这种主张还值得商榷。上述这些主张,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人们不希望、不愿意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触及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或者说具体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更不愿意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内心深处担忧;如果变革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会使经济体制改革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以至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但这反映出以往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某些传统观念还在支配着一些人的头脑,而这些传统观念已被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稍微深入的经济体制的改革,都要求不同程度地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不进行社会主
6、义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就不可能使经济体制改革深入下去并取得成功。我们不必讳言,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其实,把道理说清楚,人们是可以理解的,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是有利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改革,即改变传统的旧的模式,建立新的模式。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之所以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在于它同社会主义经济模式问题中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些联系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决策系统。在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经济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以及由谁做出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是通过怎样的决策系统来运行
7、的。不同的决策系统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一个重要标志。经济决策,说到底,无非是确定经济的发展目标以及确定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对资源的配置进行的调节。由中央部门集中地确定经济的发展目标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对资源的配置进行集中的调节,要求建立中央集权的经济决策系统。在这种经济决策系统中,自然并不是说经济决策权全部集中于中央某一个部门,因为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而是通过等级的层次集中于中央部门的,低层组织只能在上层组织规定、划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低层组织必须服从和执行上层组织的决策,这种等级服从的决策系统,使得最高层的中央部门实际上集中了经济决策权。中央集权的等级层次的经济决策系统往往通过两种
8、等级系统来管理整个经济活动,即按部门划分的行政系统(即所谓“条条”)和按地域划分的地区系统(即所谓“块块”)。在这种经济决策系统下,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目标,也无权确定自己的目标,它们的目标是中央集中确定的目标分解给自己的部分,或者说实现中央集中确定的目标就直接是它们的目标。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劳动者个人也没有或者很少有自己的决策权(如职业的选择权、消费品的选购权等)。在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中建立的就是这种中央集中的等级层次的经济决策系统。在各种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南斯拉夫构筑了权力分散在各个企业的经济决策系统,而在企业内部由工人委员会行使经济决策权。这里,各个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自己的目标,并为实现
9、自己的目标而行动。这是一种分权的经济决策系统。除了上述两类经济决策系统以外,还有其他的或者介乎二者之间的经济决策系统,例如在匈牙利。第二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动力系统。这里说的动力是指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动力,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在运行中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并对资源的配置进行调节的动力。经济的动力系统是同经济决策系统相适应的。在上述中央集中的等级层次的经济决策系统下,为了实现中央集中地确定的目标和为实现这些目标而进行的对资源的配置的调节,建立了相应的动力系统,这种动力系统主要是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作为经济运行的动力的。这就是,中央的集中决策采取行政命令、指令、决定等形式,从上到下,按照行政系统和地区系统
10、,通过等级结构直到企业,层层贯彻执行。在这种等级结构中,上级机构同下级机构之间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上级机构的决策以命令、指令、决定等形式对下级的行动及其后果起着强制的约束作用,下级机构如需更改上级下达的命令、指令和决定或者需要采取别的行动,必须向上级请示并获得上级的批准。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中经济运行的动力系统大致就是这样的。而在另一种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同企业分权的经济决策系统相适应,建立的是以经济利益或者说经济刺激为主的动力系统。各个企业的行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为动力,企业的成员则以通过企业获取更多的利润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收入为动力。这种动力系统通过市场的竞争引起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来进行对资源配
11、置的调节。在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中大体上是这样的。此外,还有其他的或者介乎二者之间的各种动力系统,它们大致是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的动力与非强制性的经济利益的动力并用,但又有多种不同的结合方式。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自然不止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还有信息系统、调节系统等问题。但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同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的关系最为密切。这里仅就中央集中的经济模式来说明。根据我国的情况,在中央集中的经济模式中上述经济的决策系统和动力系统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和结构产生了一系列的要求:第一,要求范围尽可能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因为公有化的范围越大,就能把越多的资源集中于中央决策部门,从而越能实行集中的决策并用强
12、制的行政手段作为动力来推动经济的运行和集中决策的贯彻。除了人们担心从个体所有制经济会大量产生资本主义以外,这就是在我国原有经济体制建立以后,要求个体所有制尽可能快地、尽可能全部地转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原因。因为个体所有制的大量存在,意味着有相应数量的资源分散于各个体所有制经济而不能集中于中央决策部门。同时,个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各有自己的目标,这些目标可能同中央集中确定的目标不相一致。个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私有制经济,它们的运行是以个体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为动力的,中央决策部门一般地不能对它们直接运用行政的强制力(这里不包括必要的法令、政策等)使它们按中央集中的决策行动。第二,要求社会主义生产资料
13、所有制的全民化,而且全民化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全民化的范围越大,就能将越多的资源集中于中央决策部门,从而越能实行中央的集中决策,并保证能运用行政的命令、指令、决定等作为动力来贯彻集中做出的决策,并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按照集中的决策的要求运行。在我国的原有经济体制下,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广泛建立以后,一再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过渡”,即由所谓“小集体”升为所谓“大集体”,由“大集体”过渡为全民所有制,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虽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但是由于企业独立经营,拥有自己支配的资源,可以自行确定目标,并做出相应的决策,对经济利益的考虑推动着它的行动,因此,同全民所有制经济相比,
14、它的存在不利于资源的高度集中,从而不便于实行中央的集中决策,中央决策部门也不能用行政手段的强制力使集体所有制经济贯彻中央集中的决策。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升级过渡”、实现全民化,正是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所要求的。第三,要求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政企合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使社会主义企业从属于各级行政机构,由各级行政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企业。由于经济的决策系统是等级结构的,企业也相应地划分为等级,各自从属于相应的行政系统和地区系统的行政组织,即有中央直属企业和地方企业之分,而地方企业又有省属企业、地市县属企业之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形式,保证了各级行政机构得以用命令、指令
15、、决定等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手段来推动企业,并使其按照中央集中的决策行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而且也包括集体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在我国的城市中,许多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层层“升级”,虽然还保留着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名称,实际上已经成为变相的地方政权所有制,从属于市、区等各级行政机构,有些集体所有制经济则从属于街道办事处。在我国的农村中,集体所有制采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形式,各个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与乡镇政权合为一体,人民公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同时成为一级政权组织。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使各个企业从属于各级行政机构,从而不仅使全民所有制经
16、济而且使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都纳入中央集中决策的系统,包罗于行政强制的动力系统,按照各级行政机构下达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令和决定等行动,以便贯彻中央集中确定的决策,企业不必也不能自行决定自己的行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政企合一”化,也就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化,“政企合一”化不仅使全民所有制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且使城市和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也某种程度地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 对国家所有制,我不是从法学的概念来理解的,而是从政治经济学范畴来理解的。(参见拙著大转变中的中国经济理论问题,第5153页)。在别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例如,在南斯拉夫的经济模式中,分权的经济的决策系统、以经济利益
17、为动力的经济的动力系统,也要求有相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就是这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经济的运行机制的改变,随着经济的决策系统、动力系统的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也要进行相应的变革。我们不能否定变革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客观需要,更不能否定实际上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它们的变革,而应当自觉地去推进这种变革。二、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我认为,不应该从法学的概念来理解,从法权关系来把握,即把它看作是法律上财产的归属,而应该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来理解,即把它看作是生产关系的现实形态,即现实的生产关系总和,看作是
18、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从这种理解出发,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就是联合劳动者(或自由人的联合体)同公共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在农村,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或者说具体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已经发生了而且还将发生深刻的变革。正如前面所说,为了适应中央集中决策系统和行政强制的动力系统的需要,在我国,曾实行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这种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在颇大程度上使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丧失了独立经营的地位,它们不能自主地按照市场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安排生产,从事经营。中央集中的决策和以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贯彻决策,往往损害了集体
19、所有制经济及其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农业生产增长缓慢、农民收入提高不快的后果。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变化。第一,实行“政社分离”,使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再具有变相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不再从属于国家的行政组织。集体所有制形式的这种变化给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经济体制改革所要求的。在经济决策系统方面,各级行政部门不再能直接地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的活动进行集中的决策,而是由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进一步说,由实行承包的农民家庭,分散地进行决策,中央决策部门只能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对农民家庭的决策进行引导、指导和给予影响。在经济的动力系统方面,各
20、级行政部门不需要也不再能用命令、指令、决定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推动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推动农民家庭去贯彻集中制定的决策(这里不包括必要的法令、政策等)。各个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各个农民家庭将根据对经济利益的考虑来决定自己的目标和行动。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计划和指导也将主要借助经济杠杆对经济利益关系进行调节来实现。第二,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另一深刻变革。就土地、水利设施、道路等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仍属集体所有,农民家庭不得买卖而言,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后,农村的经济的基础部分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但与此同时,又加入了个体
21、所有制的成分,例如,农民家庭用于改良土壤的投资,农民自行购置的生产资料(耕畜、农具、运输工具等),农民家庭自行建立的基础设施(如水井等)。这样,农民家庭从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水塘、果园等取得的收入中,不仅有相当于过去的劳动报酬的部分,而且有凭借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而取得的收入,或者说由于使用了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使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取得的额外收入。可以说,目前实行“包产到户”特别是“包干到户”的农村经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是集体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所有制的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发生的异常深刻的变化。我们不应当否认这种变化。承认这种变化并不会导致人们怀疑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性
22、,因为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变化是一个伟大的创造,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农村经济保留着社会主义的基础。在城市,集体所有制形式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它们原有的主管行政机构相分离,将不再由主管行政机构统负盈亏,不再从属于这些机构,从而不再具有地方政权所有制或变相的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成为真正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应该说,这种变化还在进行,还没有完成。那么,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或者说具体形式的全民所有制)是否也在发生变化呢?如果从法学的概念看,即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看作是法律上财产的归属问题,那就会得出结论: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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