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别平等相关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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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性別平等相關法規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邱美月,學歷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畢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畢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畢經歷 台南家齊女中教師,訓育組長退休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台灣防暴聯盟理事現任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台南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婦女權益委員會委員台南市家暴性侵害暨性騷擾委員會委員台南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台灣防暴聯盟監事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理事,壹、前言,一、性別平等是現代化、民主化、國 際化、全球化之主流文化及普世 價值。二、性別平等是基本人權,認知與落 實性別平等相關防治法規於日常 生活中,已是目前刻不容
2、緩之熱 門課題。,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已是目前教育界性別平等教育中刻不 容緩之重要課題。四、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門之法,友 善校園之寧靜革命,也是跨國性之民 主運動。,貳、性別平等之相關法規,一、防暴三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法)2.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3.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法)二、性平三法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2.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3.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法)三、民法親屬篇四、刑法妨害性自主章五、社會秩序維護法,參、性別平等之簡介,一、沿革:歧視女性性別盲婦女權益兩性平等 性別平等(一)1975年聯合國第一屆世界婦女會議中,宣佈 未來十年為婦女十年(D
3、ecade for Women)責成各國全力推動婦女權益。(二)1979年通過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公 約),作為婦女人權憲章。(三)1980年聯合國第二次婦女會議重新思考保障 婦女權利和促使婦女行使權利間的差距。,(四)1985年聯合國第三次婦女會議,提出性別 盲(Gender Blind),將婦女議題視為全人類 的問題。(五)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婦女會議,通過北京 行動綱領(The Beijing Platform fo
4、r Action),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行動策 略,要求各國將性別平等作為政策的主流。,二、意涵(一)性別平等是一種攸關全社會、全人類幸福的價 值,而不是特性人口的福利,更不等於婦女福 利。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曾說:“Empowering women means not only better lives for women,but better lives for all.”(二)性別平等是人類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類發 展的目的在於讓人類有更多的選擇,其核心概 念之三元素為平等、延續及培力。“Human development,if not engendered,is endangered.
5、”,(三)性別平等改變舊有男尊女卑之觀念 1.不再將女人視為被動受益者的客體,而是主 動參與的主體。2.女人不是問題,社會結構才是問題。3.改變社會結構、制度,改變想法與作法,才 能真正促進性別平等,使各種性別有平等的 更多選擇機會與自由。4.創造性別平等社會的過程應是全面性的,男 性不應缺席。,(四)性別平等即在所有立法、政策擬定、計畫、規劃、方案設計、資源分配、人才培育等,以及組織的建構過程中,把各種性別的觀點 與經驗完整的反應在政策與方案的設計、執 行、監督與評估中,讓各種性別可以均等受 惠,並由此帶動深層的組織變革,打造一個 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五)性別平等的最終目標乃在實現性別平等
6、,使 各種性別都一樣有更多的選擇自由,以促進 達到人類平等、和平、發展的遠景。,三、目標:(一)法律上(de jure)的平等:1.法律制定層面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可因 性別、宗教、信仰、族群的關係而被歧 視。2.消除任何歧視性的法律、法規和法條。(二)實際生活上(de facto)的平等:落實於就 業、婚姻、政治與經濟的每個角落。1.不同性別者(男性、女性或中性者)應 該享有平等的權利。2.不同性別者都應該可以成為改變的行動 者與受益者。3.給予不同性別者擁有更多選擇的自由。,四、實踐性別平等六大工具(一)性別統計(二)性別分析(三)性別預算:編列預算時,讓不同性別者有機會參與 討論。(四)性
7、別影響評估:立法、政策或預算、方案,對於不 同性別者影響。(五)性別意識培力: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性別平等訓練 培訓課程。(六)性別機制:從性別觀點檢討組織的架構與人力分配(任一性別代表性問題),肆、相關防治法規之精神與內涵,一、憲法(一)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二)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 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四)大法官釋憲365、410、452、457、490、552、554肯定一夫
8、一妻婚姻制度有維護男女平等 之功能。,二、民法親屬篇之修正(為落實性別平等而修正,保障平權婚姻)(本表不細分修正時間),三、刑法之修正(88年妨害性自主章之增訂及妨害風 化章與家庭章之修改,(一)去除強姦、姦淫之污名字眼,改為強制性 交、性交等中性用語。被害之客體由婦女 改為男女,以貫徹性別平等。(二)將強制性交等性侵害犯罪行為自妨害風化罪 章中抽離,另立妨害性自主罪章,擺脫色情、貞操等錯誤聯想,以彰顯保護個人自由法益及性別 平等之真義。(三)被害人不限婦女,包括男、女兩性。不只男對女會構成 強制性性交罪,男對男,女對女,甚至女對男亦有構成 本罪之可能。,(四)性交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
9、、肛門或口腔之 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之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之行為。也就是包括肛交、口 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等性行為,亦即對人身安全 之侵害。(五)強制性交罪中將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 意願而性交者。並將強制性交分為二級,一為普通 強制性交,另一為加重強制性交,提高其刑度,以保 障人身安全。(六)明示夫妻間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等。(七)除配偶間強制性交及十八歲以下之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仍維持告訴乃論外,其他強制性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八)加害人於判決前應診斷有無強制治療之必要,如有必 要者,應命強制治療。,四、優生保健法,1984年通過使台灣婦女的墮胎權有了法律的保障,
10、提供有需要的婦女基本的醫療保障,目前優生保健法政面臨修法,修正重點如下:(一)將名稱改為生育保健法。(二)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不需配偶同意,只需告知配偶。(三)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增設思考期。(四)未成年少女施行人工流產是否可由第三人陪同。(五)身體自主權:中止懷孕之決定權。(六)性別平等性教育之實施:了解性和避孕是雙方平等協商 並共同負責,更積極落實性教育。,五、防暴三法(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障性自主權 1.立法目的: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 2.性侵害犯罪:違反性自主之罪行 性交: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或使
11、之接合之行 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3.各地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與保 護,並進行加害人追蹤治療。4.中小學每學期至少實施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5.適當規範媒體對性侵害事件報導不得造成二度傷害。,6.性侵害法律刑責圖表如下:,(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1.法入家門之法:婚姻既是法律所定,法律須保護婚 姻中之被害人之權益。2.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不是家務 事,而是公共議題,且侵害人權,破壞性別平等 之行為,國家公權力應介入。3.家暴法中之家庭
12、成員:a.配偶或前配偶。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之人。c.現有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d.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4.不法侵害:a.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身體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體。b.言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辱罵、警告、嘲弄或歧視言語 等。c.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精神騷擾、追蹤、性虐待、經 濟控制及財務破壞等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等。5.各地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 與保護。6.保護令之申請提供受害者即時又有效之保護措施。7.加害人處遇計畫,強制加害人接受教育、矯正輔導。8.提供受害者之安置、就業協助
13、、培力,受害者脫離家暴 得以獨立自主。9.對於現行犯可逕行逮捕。,六、性平三法1.性別工作平等法2.性別平等教育法3.性騷擾防治法性平三法並存,是否會疊床架屋?,伍、性平三法之比較,一、三法之立法精神 1.依據性別主流化 2.達到性別實質平等及禁止性別歧視 二、三法之立法目的(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工作權)1.保障工作權之平等 2.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地位實質平等(二)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保護被害人權益)1.防治性騷擾 2.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受教權)1.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2.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3.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14、。,三、性平三法中性騷擾之定義:(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1.敵意工作環境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 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交換條件型: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 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 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3.小結: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是規範職場之性騷,(二)性騷擾防治法:是指性侵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 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如:1.交換條件型:以使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
15、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 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 益之條件。2.敵意工作環境型: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 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3.小結:性騷法是規範一般場所之性騷。,(三)性別平等教育法 1.性侵害:指性侵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性騷擾:指未達性侵之程度者,有二態樣:(1)敵意工作環境型: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字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表
16、現者。(2)交換條件型: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 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3)小結:性平法是規範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四、三法之內容(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共七章 1.總則 2.性別歧視之禁止 3.性騷擾之防治 4.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5.救濟及申訴程序 6.罰則 7.附則,(二)性騷擾防治法:共六章 1.總則 2.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3.申訴及調查程序 4.調解程序 5.罰則 6.附則,(三)性別平等教育法:共六章 1.總則:用詞定義,全國各級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之任務及組織規定。2.學習環境與資源:安全平等環境、平等學習及平等 待遇、特定性別及懷孕
17、學生之受教權。3.課程、教材與教學:課程精神、各級學校應融入課 程時數規定。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防治規定、事件發生 之處理流程。5.申訴調查及救濟:被害申請調查之程序、性平會調 查時間及程序規定、結果不服申復規定、再申復不 服字題救濟規定。6.罰則:學校及行為人罰鍰規定。7.附則,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性平法第411條,(1)首長為主任委員。(2)委員採任期制。(3)三個月(學校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4)設專人處理業務。(5)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定之中央由教育部訂之,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訂之,學校由學校訂之(6)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性別比例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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