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及新修订法规说明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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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及相關法規說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1,前言,2,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3,相關法規彙整說明,4,結語,報告人:曾 啟 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4條),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第5條第19條),第三章 防制(第20條第45條),第四章 罰則(第46條第75條),第五章 附則(第76條第85條),立法目的,其它配合措施,刑罰,行政罰,固定污染源管制,移動污染源管制,主管機關,行為管制,空氣污染防制區分級管制,總量管制,空氣品質監測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油燃料管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徒刑,罰金,罰鍰,按日連罰,停工、停業、廢止、證照、歇
2、業,特殊性工業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費,壹、前言,空氣污染防制法架構,防制,排放標準(20),指定污染源連續監測及連線(22),指定公告,污染防制或監測設施規範(23),固,定,污,染,源,防,制,污染源定期檢測(22),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紀錄申報,中央指定公告,自行檢測,委託檢測,紀錄申報,中央訂定,年排放量申報(21),中央指定公告,限期完成,設置、變更應經技師簽證(26),許可證有效期限及展延申請期限(29),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24,76),中央指定公告,中央委託之政府機關,地方主管機 關,遷 徙,變更產業類別,標準修正,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25),重新申請,
3、中央公告期限,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固,定,污,染,源,防,制,污染改善經濟誘因制度-污染泡(27),管制易致空氣污染物質(28),生煤、石油焦或公告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紀錄申報,同一公私場所,總量及濃度許可,國際環保公約列管物質(30),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由中央訂定管理辦法,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等,致逸散粒狀污染物,營建工程、道路工程、運送材料、廢棄物,無適當措施等,致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等,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使用、輸送或貯存揮發物等致產生惡臭,餐飲業致散布油煙或惡臭,其他經公告之污染行為,行為限制,(31),各級防制區總
4、量管制區,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突發事故管理(32),採必要措施,採緊急應變措施,1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命停止操作,公私場所之固定源,主管機關,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33),專責單位,甲級或乙級專責人員,符合中央規定資格並經訓練合格,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防制,固定污染源管制架構,壹、前言,管制架構,行政管制,經濟誘因,1.許可管理制度2.排放標準管制(包括固定源及特定行業)3.排放量申報4.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6.逸散污染源管制(營建工程、街道揚塵及露天燃燒)7.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8.燃料管制(低硫燃料油管制及生媒、石油焦管制)9.戴奧辛調查管制,10.獎
5、勵與補助(VOC減量獎勵、補助)11.總量管制,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主要精神透過許可制度當作法規遵循(Compliance)之整合平台,主管機關藉由事前審查,確保業者於符合各項法規規定之前提下,方能設置及操作 許可內容係整合空污法相關法規要求,業者可從許可證核定內容瞭解應符合之規定及應盡之義務,許可審核,排放標準20條,設施及操作規範23條,監檢測規定22條,排放量申報21條,易致空氣污染物管制28條,緊急應變32條,總量管制6、8條,專責人員33條,依許可內容設置及操作,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1.許可管理制度,民國81年第二次修正空污法時(第
6、24條授權訂定),納入歐美國家實施已久之許可制度(permit system),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相關應符合法規規定並取得許可證,有助於主管機關之排放管理,業者亦可檢視自廠符合規範情形。許可辦法自82年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朝向許可制度簡化明確之目的努力。目前已公告八批,本縣16類行業2,847製程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約有763家取得約2,724餘張許可證。,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1.許可管理制度,額外有硫酸液滴之規定:硫酸工廠100 mg/Nm3;硫酸工廠以外200 mg/Nm3,規定一般性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排放濃度限值限制其排放情形
7、,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異味污染物之定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96.8.28),規定一般性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特定污染物種訂有個別標準(含管道及周界),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額外依行業特性訂定加嚴排放標準SOx、NOx及TSP:電力、焚化爐、水泥、煉鋼、玻璃、磚窯、瀝青混凝土等VOCs:乾洗、半導體、PU皮、汽車表面塗裝、石化業、光電及加油站.等戴奧辛:焚化爐、鋼鐵業(電弧爐、燒結、集塵灰)等縣市個別依空氣品質情形
8、針對特定業別(包括電力業及鋼鐵業)訂定加嚴標準。99年固定污染源歲修時期管理規定97年壓力槽區設備元件自行檢測申報事項94年揮發性有機物應定期檢測及申報90年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2.排放標準,(一)申報方式採網路申報登錄,每年四、七及十月月底前上網登錄季排放量,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年排放量申報。(二)申報登錄內容為:(1)各季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及(或)有機溶劑使用量等,與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活動強度資料(2)固定污染源使用之控制設備及控制效率。(3)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未控制前排放量。(4)排放量計算推估方式。,以分批公告方式要求
9、業者進行年排放量申報作業,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3.排放量申報,為解決台灣地區日漸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自八十四年起開始採用經濟誘因策略,秉持污染者付費原則實施排放收費制度,先後依據燃料使用量、營建工程類別及實際排放量開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指標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另於96.1.1起開始徵收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4.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藉由自動連續監測(CEMS)設施,有效監控重大污染源之即時排放情形第一批(已公告):發電廠、水泥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電弧爐)等第二批(已公告):廢棄物焚化爐等第三批(已公告):
10、鋼鐵冶鍊業(煉焦爐、燒結爐)、石油煉製業(加熱爐、裂解爐)高雄縣公告設置對象約達16家工廠,含括約40根煙囪監測設施設置及連線規定: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完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及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推動自行或委託定期檢測制度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需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測,以自我查檢是否有違排放標準規定。依污染源規模及排放重要性,要求不同頻率之定檢規定,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5.自動連續監測與定期檢測,加強營建工地管制懸浮微粒污染有47%來自營建施工污染及道路揚塵,加強營建工地的稽查管制
11、作業,降低懸浮微粒產生量93年7月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各項營建工程應達成之防制設施及其防制效率環保機關稽查、記點、輔導、處分推動街道揚塵洗掃補助各縣市辦理街道洗掃。各縣市環保局先進行髒污街道評比分級,再依髒污等級規劃洗掃頻率,以最有效率方式進行洗掃,改善50以上車輛行駛揚塵。加強農田露天燃燒稽查並協調妥善處理,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6.逸散污染源管制,新設加油站全面設置油氣回收設施91.02.27公布新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標準,標準發布後,始取得建造執照之加油站,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全面
12、推動既設加油站設置油槍油氣回收裝置92.03.12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93年7月1日起,對於部分臭氧污染較為嚴重及人口密集都會區之既存加油站,優先納入管制實施管制規範(含台北縣市、台中縣市、嘉義市、台南縣市與高雄縣市等9縣市),促使加油站業者早日全面加裝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後於94年9月13日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自95年1月1日起全國加油站皆納入管制,須設置油氣回氣設施與定期檢測,並維持設備有效操作,以有效保障民眾健康,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7.加油站油氣回收政策,各縣市含硫量調為0.5%之時間-1996年7月基隆市、台北縣市、台中縣市及
13、高雄縣-1997年10月桃園縣-1998年8月屏東縣-1999年7月彰化縣及南投縣-2002年7月雲嘉南地區-2005年2月苗栗縣、新竹縣市、宜蘭縣-2005年7月花東及金門,75年起將燃料油含硫份降至2%以下,79年降至1.5%以下、82年降至1%以下94.07.01全面使用含硫份0.5%以下之燃料油,隨者燃料油之含硫份管制,硫氧化物之年平均濃度持續改善,從83年之9ppb降至92年之3ppb,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8.燃料管制,貳、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介紹,現行主要管制內容,8.燃料管制,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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