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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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章 反垄断法,一、垄断概述二、反垄断法概述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四、垄断协议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六、经营者集中七、行政性垄断八、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垄断概述,经济意义的垄断所谓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控制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经济学家通常将市场的竞争状况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即:广义垄断,包括: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均是理论上假设,实践中多数市场是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单一经营者控制某一产业。
2、,少数几家厂商供给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竞争,厂商数量多于垄断寡头厂商数量,但没有达到完全竞争。,经济意义的垄断与法律意义的垄断相关性内涵均包含了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要素,外延均包括了市场主体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形成私人垄断。区别:经济意义的垄断主要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描述;法律意义的垄断区分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经济意义的垄断考虑市场集中程度,较少区分国家垄断和私人垄断;法律意义的垄断区分国家垄断和私人垄断基础上,主要规制私人垄断。经济意义的垄断研究集中在市场结构问题上,对市场行为关注较少;法律意义的垄断在考虑市场结构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垄断行为。,法律意义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
3、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均是违反了市场竞争应该遵循的公平、平等、自愿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别:(1)性质:不正当竞争仍是竞争行为,只是竞争手段、方式缺乏正当性;垄断本质排斥、限制竞争;(2)主体范围:凡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才有可能成为垄断主体;,(3)行为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用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不道德方式,而垄断则采用企业合并、格式合同、商业合作等方式;(4)直接后果:不争竞争的直接后果是破
4、坏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竞争过度,但不能消除竞争;垄断的直接后果是有效竞争不足,损害竞争的活力和效率;(5)法律规制: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而只有部分垄断行为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垄断的分类依具体组织形式分:短期价格协定:大企业之间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卡特尔: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品、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辛迪加: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托拉斯: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
5、润,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康采恩: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依据立法取向,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豁免的垄断;非法垄断:除合法垄断外,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注意: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没有绝对界限,合法垄断也有可能发展为非法垄断。(比如:公用事业属于合法垄断,但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属于非法垄断),依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垄断: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限制竞争;自然垄断:产生于某一产品或服务
6、由一个厂商提供比多个厂商共同提供产品或服务成本低的情形,如:电力、电信、铁路、供气等行业;国家垄断: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加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如:邮政、枪支弹药、黄金、盐、烟草;权利垄断:知识产权法赋予的垄断,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政垄断: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一般情况,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均属于合法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属于非法垄断。,二、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调整国家在规制企业与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组织为排斥市场竞争而实施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实
7、体性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的特点:(1)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市场机制;(2)明显的公法性:反垄断法用具有国家权力性的、强制性的禁止、许可、批准等公法性手段进行调整;(3)适用的政策性:对垄断的规制标准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确定;(4)执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对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是否滥用支配地位、企业合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确定,执法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经济学、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基础。,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1)适用范围的扩展:初期仅适用于工商业等营利性行业,现在已经扩展至体育、文化、教育、科研、旅游、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原本属于
8、非营利性的领域;(2)国际协调不断增强:1948年哈瓦那宪章设专章规定限制型竞争行为;(3)规制标准趋于宽松:从结构主义规制走向行为主义规制,本身为法原则开始让位于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方法:结构主义规制方法: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制的方法,目的在于调整妨碍和排斥市场竞争的不良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此观点,反垄断法规制重点在于市场结构而不是市场行为。为了保持有效竞争,获取令人满意的市场绩效,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对市场结构进行规制:禁止卡特尔和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分拆市场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控制企业合并;,美国:在谢尔曼法颁布后很长一段时间执法理念均以市场结构为基点,但规制
9、标准不同;罗斯福新政前较宽松,如:1911年的标准石油公司案罗斯福新政后较严格:如:1945年铝公司案,标准石油公司1882年组建石油托拉斯之后拥有全国原油运输和炼油产品80%以上,全国精炼油市场90%,但并不违法,只是当该公司利用其优势从事一系列挤垮、排斥其他竞争者行为时,才被法院判决解散。,最高法院仅以铝公司占有90%的市场份额就判定违法,弊端:对大型企业过于严厉,有可能制约企业规模效益的实现,同时,过分限制企业规模的壮大,势必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妨碍经济增长;必须对市场主体达到“垄断状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进行量化,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由于受自身特点制约,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
10、不同,量化存在很大难度。,行为主义规制法: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排斥或妨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持有此观点反对不问性质、简单一概禁止禁止,主张仅仅禁止以固定价格为最终目的的垄断性兼并,制裁反竞争行为。,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经营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四、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也称联合限制竞争,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横向垄断协议:处于同一生产、销售环节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纵向垄
11、断协议:处于不同环节的经营者。,(四)垄断协议的豁免,(五)对垄断协议的制裁,(三)垄断协议的规制,(一)横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如:彩电行业)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横向限制产量、销售量,如:OPE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横向分割销售市场行为,如:日本三大啤酒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专利权人限制)联合抵制交易;(中石化中石油拒卖90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也称为“价格卡特尔”,被认为对竞争危害最大。,(二)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全国统一零售价)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
12、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三)垄断协议的规制,本身违法原则又称自身违法原则、当然违法原则,对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不必考虑其具体情况和后果,即可直接认定其严重损害竞争,构成违法而禁止的原则。合理原则对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必然认为违法,其违法性视其行为目的、方式和后果等具体情况而定。,美国:标准石油公司案合理原则川通陶瓷案本身违法原则关于竞争者之间联合行为的反托拉斯指南:“有些类型的协议非常可能损害竞争以及没有重大的促进竞争的好处,以至于没有必要花时间和费用对其后果进行专门调查。一旦认定,就按照自身违法予以指控。所有其他协议根据合理规则予以评估,即对协议的
13、总体竞争后果进行事实调查。”,两者的区别(1)本身违法原则严格,合理原则宽松;(2)本身违法原则具有明显的执法确定性,合理原则更为灵活;(3)本身违法原则执法简便,执法成本低,合理原则执法复杂。,两者的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固定价格协议、固定产量、销售量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等。合理原则其他。,(四)垄断协议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
14、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五)对垄断协议的制裁,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
15、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相关市场”,相关产品市场:能够与某种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消费者能有效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有效供给各类产品的区域。相关时间市场:特定时间情况下。,(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
16、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替代性),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二)我国反垄断法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2)、(3)中,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17、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恶性价格战)(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技术垄断者),(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技术垄断者)(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制裁,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
18、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六、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可以不申报的情形,经营者集中的审批,(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隐名股东),(二)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19、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三)可不申报的情形,第22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四)申报的审查,审查程序初步审查(收到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20、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进一步审查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90日内)(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五)经营者集中的制裁,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
21、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某种行政管理权限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行政性垄断的特征(1)是一种在市场经济初创阶段或经济转型国家表现尤为突出的垄断(2)与经济性垄断相比,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大(3)具有抽象性、强制性、隐蔽性(4)动机与目的比较复杂,除追求地区、部门利益外,还掺杂政治上的动机,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的规制: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
22、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23、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
24、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性垄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
25、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调查措施,处理公布,承诺和解制度,执法机构,(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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