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抵免讲义模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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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一)间接抵免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间接抵免的概念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中国居民甲公司,S国(20%)乙公司所得300万元 应纳税60万元 税收利润240万元 分配股息48万元,2.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税额抵免。居民企业从其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二)间接抵免的持股条件居民企业在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
3、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二层持股条件的判定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并且B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20%股份,如下图所示:,例题1,中国居民A企业持有甲、乙国B、B1企业20%股份,B
4、、B1企业都持有丙国C企业一定比例股份,如下图所示:,例题2,请问:B、B1、C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够满足A持股条件,【答案】必须符合X120%,X220%,Y120%,Y220%,且X1Y1+X2Y220%,要求:上述哪些企业符合A间接持股条件,例题3,(1)D1 企业满足间接抵免的条件 A企业持有D1企业的持股比例=50%60%20%50%50%80%=22%,满足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2)D2企业不满足间接抵免的条件 A企业持有D2企业的持股比例=50%50%50%=12.5%,未满足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
5、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的规定。(3)D3企业不满足间接抵免的条件 A企业持有D3企业的持股比例=50%40%50%=5%,未满足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的规定。,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定中国居民企业A分别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国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国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国C4公司50%股份;C1、C2、C3、C4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20%、40%、25%、15%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图示如
6、下:,例题,分析(1)B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B1、B2、B3、B4公司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间接抵免第一层公司的持股条件。(2)C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C1公司虽然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1控股30%,但仅受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15%(50%30%),因此,属于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如果协定的规定为10%,则符合间接抵免条件);C2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25%(5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C3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
7、股达到50%(10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C4公司情形与C3公司相同,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C1对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计入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畴;D公司被C2控股达到4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且由A通过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
8、50%25%),加上A通过B2、C2的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其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进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D公司被C4控股15%,虽然C4自身为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其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该C4公司对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计入居民企业A对D公司符合条件的间接持股总和之中;同时,D公司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负担的部分,也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间接抵免范畴。,(4)E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居民企业A通过其它公司对E的间接控制由于超过了三
9、层(居民企业AB2(B3)C2(C3)DE,E公司处于向下四层),因此,E公司不能纳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即使D公司和E公司在戊国实行集团合并(汇总)纳税,D公司就E公司所得所汇总缴纳的税额部分,也须在计算A公司间接负担税额时在D公司合并(汇总)税额中扣除。,(三)间接抵免计算,1.应由母公司间接负担的下属公司所得税 C1 B1 C2 B2 C3 B3 C4 B4,D,A,计算步骤1.应A公司间接负担的下属公司所得税(1)B1及下属公司应由A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已知】:D、C1不符合A间接持股条件不应由A负担其所得税C1应向B1分配股息300万元 C1分配股息情况a)C1应向B1分配股息=30
10、0万元 b)B1应纳丙国预提所得税=30010%=30万元,B1纳税情况【已知】:B1符合A间接持股条件,B1被A持股50%;B1所得=利润=1000万元;B1应纳本国所得税=210万元;。a)B1税后利润=利润-本国所得税-丙国预提税)=(1000-210-30)=760万元b)B1向A分配股息=76050%=380万元c)A应纳甲国预提所得税=38010%=38万元d)B1应由A间接负担的所得税=(B1应纳本国所得税+B1应纳丙国预提税+B1间接负担C1所得税)B1上交股息/B1税后利润=(210+30+0)380/760=120万元,(2)B2及以下企业应由A负担的所得税D公司应纳税【已
11、知】:D符合A间接持股条件;D所得=利润=1250万元;被C2持股40%;D税率20%;预提税率10%;a)D应纳税=125020%=250万元b)D税后利润=1250-250=1000万元c)D分配股息=100040%=400万元d)C2应纳戊国预提税=40010%=40万元e)D应由C2负担的所得税=(D应纳本国所得税+D应纳下属预提税+D间接负担E所得税)D上交股息/D税后利润(200+0+0)400/1000=100万元,C2公司应纳税情况【已知】C2所得=利润=2000万元;C2被B2持股50%;C2应纳本国所得税=360;C2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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