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机动车拆解)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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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目录,一、危险废物基本概念二、危险废物法律法规体系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四、违法犯罪行为五、正在开展的工作,一、危险废物废物概述,1、固体废物的概念 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的物理形态,废物具有相对性,有定的时空条件,种过程的废物,往往可以成为另一种过程的原料,所以废物也有“在错误时间放在错误地点的原
2、料”之称,固体废物俗称废渣。,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6月6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年8月1日,环保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式施行。原49大类400种,修订为46大类479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名录: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3、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汽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 废液化气罐 废安全气囊 废蓄电池 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 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矿物油(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空调制冷剂废电路板,二、危险废物法律法规体系,(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国际公约(五)规范性文件(六)标准规范,1、法律(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根本大法。(2).普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
4、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对固体废物管理活动制定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等。,(2)地方法规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是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省情的管理措施。(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日起施行。),3、
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公安部、发改委令 第39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7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4、国际公约 我国政府参加了一些国际性环境保护公约的鉴定,是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和责则。这些公约对我们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具有指导作用。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物质污染的海洋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5、规范性文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6、(环保部环办201599号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6年 第7号,2016年1月25日执行)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防2016159号),6、标准规范报废汽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
7、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台账建立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修复评估制度,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环保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
8、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固废法第十三条、十四条,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废法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
9、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标志,危险废物标签,场所警示标志注意问题形状:三角形背景颜色:黄色;图形颜色:黑色;边长:40cm;图形组成:三部分;悬挂位置、高度: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
10、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存10年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台账建立制度,河北省固废条例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详细记录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事项。危险废物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10年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河北省固废条例第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事项。已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申报登记。河北省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
12、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A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B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C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处置!,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
13、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河北固废条例第三十四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接收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接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第三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同一年度内需要两次以上转移同一种类危险废物的,应当于年底前按规定向所在地省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危险废物
14、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联单五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产生单位要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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