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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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病历管理规范三和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1、医院由病案室设专人管理电子病历,具体负责本机构门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2、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3、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4、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5、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病案室统一管理。 6、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
2、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7、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8、 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9、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10、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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