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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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范本 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XX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
2、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XX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XX年x月x日,美国参议院
3、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XX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XX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
4、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XX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XX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宣称:XX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XX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XX年12月,英国*提出了“到XX
5、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XX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XX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XX年7月,英国*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XX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XX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
6、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XX年代初,新加坡*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XX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
7、;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日本 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XX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 韩国 目前,韩国贸易业的40%采用EDI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XX年x月x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
8、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该部拟于XX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对待电子商务的态度及立法 应当说: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态度是十分明确和积极的。江泽民主席XX年11月在吉隆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XX年9月,李岚清副总理在会见前来参加九九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博览会的英特尔、惠普等跨国公司的代表时表示:中国*充分意识到电子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大力发展
9、电子商务。XX年12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组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国*不仅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注意加强*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立法活动方面,值得特别指出的,XX年x月x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专门以数个条文对数据电文作出了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电子商务问题的高度重视。此外,在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已有代表就专门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交了议案,并且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列为本届大会第一号议案1.由此,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已提上了最高立法机
10、关的议事日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探讨,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准备,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书面形式问题 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
11、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
12、合国贸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此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可以启到以下作用:提供的文件可以识读;文件可以复制使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以书面文件的基本作用为依据,联合国贸法会在示范法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新加坡交易法令第7条也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
13、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 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都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了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
14、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我国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解释了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该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
15、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我们认为,较之于前两种观点而言,第三种观点注意到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因而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必须指出,上述方法亦有其局限性: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
16、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相当普遍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货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责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际上也已将其视为要约。在此情况下,按照上述观点,这种广告仍视为要约邀请,允许商家可自由拒绝消费者的承诺,或随时撤回其意思表示,则于消费者有何公平可言? 因此,我们主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根据前引第14条,这一标准应该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
17、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
18、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已有的立法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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