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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附件: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 铁塔共建流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x月x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铁塔的计划。计划中涉及铁塔的具体信息应包括:铁塔所处的位置、 铁塔的经纬度坐标、拟建铁塔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 和拟采取共建共享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铁塔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
2、决定年度铁塔共建共享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对无法共建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建审批。 1 四、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若各方对
3、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九、共建实施阶段: 选址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站址进行确认。 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对铁塔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按铁塔建设要求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 十、
4、铁塔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 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铁塔共享。 十二、共建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5、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铁塔共享流程 一、铁塔共享应在铁塔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 二、需要铁塔共享的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铁塔产权的运营商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铁塔所处的位置、 铁塔的经纬度坐标、拟在铁塔上安装的设施清单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铁塔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
6、设计文本及相关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 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评估结果为不可 4 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 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
7、勘察做出计划安排。 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方可向通信管理局/省协调机构申请新建或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六、在共享方案确定后,各方尽快签定共享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七、共享实施阶段: 共享方案会审: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对铁塔共享方案进行会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申请方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改造方案,双方组织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按铁塔建设规范要求实施。申请方对铁塔实施技 5 术改造以及在铁塔上安装设施前,申请方应向所有方
8、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工程验收: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 八、共享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改造费用可采用以下方式:一为改造费用由所有方承担,共享方通过增加租金方式给予补偿;二为改造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九、共享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享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共享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享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一、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租金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为: 年租金=成本+收
9、益。 成本包括共享设施的固定成本和相关的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及资金成本。 收益成本收益率。 已有*指导价从其规定,现有企业间协议在有效期内维持不变。 6 十二、铁塔及其附属设施共享后,共享铁塔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归原所有方,新增敷设物产权归申请方。 十三、共享申请方附挂设施应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如有不同附挂需求,需重新履行本共享流程。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杆路共建流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x月x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杆路的计划。计划中涉及杆路的具体信息应包括:杆路起止位置、 杆路的路由图、
10、拟建杆路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和拟采取共建模式。 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杆路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 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杆路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杆路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杆路共建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四、杆路共建共享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 五、杆路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
11、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8 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若各方对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定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九、共建实施阶段: 路由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路由进行确认。 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12、,对杆路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按杆路建设要求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 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 9 十、杆路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 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
13、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杆路共享。 十二、共建杆路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线路附挂、线路维护作业时,只能操作本方相关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线路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杆路共享流程 一、杆路共享应在杆路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 二、需要杆路共享的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杆路产权的运营商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杆路起止位置、 杆路路由图、拟在杆路上
14、附挂的设施的制式、型号、数量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杆路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 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 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评估
15、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 11 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 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做出计划安排。 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方可向通信管理局/省协调机构申请新建或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 六、在共享方案确定后,各方尽快签定共享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 七、
16、共享实施阶段: 共享方案会审: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对杆路共享方案进行会审。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申请方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改造方案,双方组织会审。 工程项目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按杆路建设规范要求实施。申请方对杆路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杆路上附挂设施前,申请方应向所有方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所有 12 方有权要求申请方终止施工,一是施工与设计不符的情况;二是不按相关规范及安全要求,野蛮施工、危害网络安全。 工程验收:由申请方组织,所有方参与。 八、共享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改造费用可采用以下方式:一为改造费用由所有方承担,共享方通过增加租金方式给予补偿
17、;二为改造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九、共享杆路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享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 十、共享各方在执行线路附挂、线路维护作业时,应相互告之,作业时仅能操作本方相关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线路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 十一、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租金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为: 年租金=成本+收益。 成本包括共享设施的固定成本和相关的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及资金成本。 收益成本收益率。 已有*指导价从其规定,现有企业间协议在有效期内维持不变。 13 十二、杆路及其附属设施共享后,共享杆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归原所有方,新增敷设物产权归申请方。 十三、共享申请方附挂设施应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付挂需求,需重新履行本共享流程。 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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