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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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加强村民对村务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党委、*、纪委的指导和村
2、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得随意干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第二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
3、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具体推选办法。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 由村民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
4、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巳投选票总数的1/3。 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2/3。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计票工作人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可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也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 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本规则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 推选产生的规定补选新的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一)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
5、为不称职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和被判处刑罚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十条 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主持,乡党委、*或纪委监督。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履行下 列工作职责: 对村民会议或材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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